目录详情

首页 >> 保险资料库 >> 目录详情
正文:

德国社会保险及其借鉴

宫峰元

    德国拥有高度发达的保险业,其商业保险(尤其是强大的再保险)已经发展到十分完善的程度。同样不可忽视的是,德国还拥有完整的社会保险体系,该项体系的有效运作经验,值得我国借鉴。
    一、社会保险的适用对象
    根据德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所有在德国工作的人均必须参加社会保险,包括:法定养老保险、法定医疗保险、法定失业保险、法定意外事故保险和法定护理保险。当然,在这个大前提下有一些例外。简要地说,有些人员可以自愿参加社会保险中的某些险种,而非一定要参加社会保险:
    1.法定养老金保险。如独立业主、自由职业者、手工业者和家庭妇女等。
    2.法定医疗保险。如绝大多数独立业主;居住在德国西部各州(统一前的西德称为“原联邦州”),每月毛收入不低于S15。马克和居住在德国东部各州(统一前的东德称为“新联邦州”),每月毛收入不低于5325马克的工人和职员;实习医生等。
    3.法定护理保险,与医疗保险类似。
    在德国,国家官员、法官和职业军人由国家负责养老金。他们患病和需要护理时有专门人员负责并承担有关费用,有其它需要可以自行投保商业保险。
    对于工作时间最长不超过两个月的人,或者每星期工作不足15小时,并且在原联邦州月收入仅为610马克或在新联邦州月收入仅为520马克的人,不需要交纳保险费。学生的临时性工作也不需要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