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新闻 专题报道 保险要闻 学术动态 海外保险 保险数据 地方保险
学会简介 学会章程 学会领导 理事会组成 组织架构 大事记
保险知识 保险案例 保险史话 法律法规 消费者问答
刊物 地方刊物 图书 文集 论文 课件
课题 征文 专题研究 保险史 奖学金 调查报告 教育培训
德国社会保险及其借鉴
宫峰元
德国拥有高度发达的保险业,其商业保险(尤其是强大的再保险)已经发展到十分完善的程度。同样不可忽视的是,德国还拥有完整的社会保险体系,该项体系的有效运作经验,值得我国借鉴。 一、社会保险的适用对象 根据德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所有在德国工作的人均必须参加社会保险,包括:法定养老保险、法定医疗保险、法定失业保险、法定意外事故保险和法定护理保险。当然,在这个大前提下有一些例外。简要地说,有些人员可以自愿参加社会保险中的某些险种,而非一定要参加社会保险: 1.法定养老金保险。如独立业主、自由职业者、手工业者和家庭妇女等。 2.法定医疗保险。如绝大多数独立业主;居住在德国西部各州(统一前的西德称为“原联邦州”),每月毛收入不低于S15。马克和居住在德国东部各州(统一前的东德称为“新联邦州”),每月毛收入不低于5325马克的工人和职员;实习医生等。 3.法定护理保险,与医疗保险类似。 在德国,国家官员、法官和职业军人由国家负责养老金。他们患病和需要护理时有专门人员负责并承担有关费用,有其它需要可以自行投保商业保险。 对于工作时间最长不超过两个月的人,或者每星期工作不足15小时,并且在原联邦州月收入仅为610马克或在新联邦州月收入仅为520马克的人,不需要交纳保险费。学生的临时性工作也不需要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