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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对其工作人员的过错应承担责任
李振彬
提示:这是一起由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疏忽而引起的保险纠纷案,从中可以看出,保险公司应加强自身工作人员业务素质,以提高保险公司整体形象,更好地为社会提供保障服务。
一、案情简介 张某于1997年5月6日将一辆东风大货车向A保险公司所属的一家代理点(兼业代理人)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办妥了一切手续,并当场以现金形式交付了保险费,保险期限为一年。1997年11月2C日,张某驾驶保险车辆因雨天路滑,撞上路边一棵大树,致使保险车辆严重损坏。出险后,张某立即向A保险公司报案。A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对受损车辆及事故发生的前后情况进行了调查。经调查发现,张某所投保的车辆是按非营业性质投保,而张某的车实际上却一直是做营业运输。A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向张某发出了拒赔通知书。其理由为:被保险人违反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23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及第27条:“被保险人不履行条款第23条至第26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的规定。张某在收到A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书后,隧即向A保险公司有关部门作了陈述:投保时,他已向保险公司代办人员说明了车辆的使用用途,当时,因疏忽大意,没有核对保险单,因为没想到保险单会出错;并且,张某出示了A保险公司开具的保险费收据。A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立即对该保险费收据边行核实、核算,发现张某所出示的保险费收据真实,所交保险费与按营运性质投保时应交保险费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