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开放中发展我国民族保险业
陈麟辉 蒋苗红
一、开放我国保险市场给民族保险业带来的机遇和挑战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有利于我国保险业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是我国保险业进一步发展难得的历史机遇。这主要表现在:(1)我国保险市场的大门对外开放之后,势必会给民族保险业带来强大的外部压力,逼迫民族保险业参与更为激烈的国际竞争,从而驱使保险业走上重新构造、重新完善的道路,在市场结构、组织要素、中介系统、经营管理以及宏观调控、微观执行等诸多方面不断地发展、改进,逐步形成完善的市场体系。(2)开放可迫使民族保险业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为谋求生存和发展而改革创新,及时转换内部经营机制,按照市场需求和国际惯例组织经营,形成符合国际需求、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族保险业的竞争机制。(3)在保险市场对外开放过程中,外资保险机构在进行经营活动中自然会带来许多新的业务险种、营销体制和先进的经营管理经验,以及优质的服务方式和超前的服务意识。(4)开放可使大量保险从业人员获得培训和锻炼的机会,从而最终提高我国民族保险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各类保险公司人员之间的竞争和宣传,也在一定程度上向广大国民灌输了保险知识和理念,从而提高、培育了国民的保险意识,并达到促进我国保险业发展的目的。
纵观我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实践,外资保险公司对我国民族保险业已经和可能发生的挑战有:(1)发达国家的保险业具有悠久的历史,在不断地发展和积累之后,他们拥有了雄厚的经济实力和丰富的资金,以及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水平,相对于我国幼嫩的保险业而言,具有绝对的优势。(2)开放使我国保险市场逐渐形成群雄逐鹿、多足鼎立的局面,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民族保险公司和外资保险公司共同抢占我国保险市场和分割市场份额,可能导致民族保险公司的业务在一定程度上流失,并因此造成民族保险公司所占市场份额的下降。(3)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使我国保险市场上竞争主体不断增加,成份愈益复杂,给政府部门对保险业的监管造成了一定的困难。由于一个时期以来,我国对中外保险公司采取不同的政策,中外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条款也有较大的差异,从而在某种程度上使外资保险公司在我国市场上享有比中资保险公司更为优越的竞争和发展条件。这不但增加了对同一市场上竞争主体的管理难度,而且也可能导致外资保险公司乘虚而入,进而控制我国保险公司,垄断我国保险市场,影响我国民族保险业的发展。二、影响民族保险业在开放中发展的因素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为了吸引和利用外资,制订和实施了对外资的种种优惠政策,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快了我国经济的发展。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给予外资企业超国民待遇的弊端日益显露。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除促进了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外,对中资保险公司和我国保险市场的良性发展也有着明显的不利。
(一)影响民族保险业的内在因素
1在税收政策上,我国允许外资保险公司享有“三减两免”的优惠政策,所得税税率为15%。而中资保险公司的所得税在1995年之前高达55%,现在虽统一为33%,但仍旧是外资公司的2倍多。
2在资金运用上,我国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范围和方式受到种种限制,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中资保险公司的资金只能用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及金融债券。而外资保险公司则可以投资股票、房产及发放贷款等。这种不平等的经营条件导致原本就处于优势地位的外资保险公司更加自由,他们可以用高额代理费来吸引国内保险人才,以低于国内保险公司的费率来吸引广大客户。
3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监管乏力。目前,我国的保险管理人员缺乏,监管乏力,外资保险公司在我国保险市场上的违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断发生。如他们以客户流动为由,超越规定的业务经营区域擅自到其他地区开展业务活动,甚至通过参股国内企业而随意扩大经营范围;有的公司规定的业务范围只限于个人人身险,但利用对个人分立保单的形式从事单位的团体人身险业务。同时,外资保险公司极易躲避财务监督,以种种理由随意变动财务报表,使我国的有关监管机关无法判断其真实的经营状况。
当然,保险市场对外开放后,我国保险公司展业环境的不利只是影响民族保险业健康发展的一个方面。但我们不能因此而忽视我国民族保险业自身存在的影响及其良性发展的种种因素。
(二)影响民族保险业的外在因素
1经营管理观念滞后。这主要表现在保险业者还未能将规模与效益的关系理顺;企业行为和业务的商业性仍然与政府的某些行为和业务的社会性相混淆,政府干预现象仍普遍存在;保险公司经营成败的判断观念尚未确立,唯上不唯市、重行政干预轻市场开发的现象仍较普遍;尚未完全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现代市场营销观念,保险双方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
2规范发展的理念不足。合规合法经营是保险公司发展的基础。许多保险公司为拓展市场,频频犯规,甚至不惜以身试法。一是部分公司通过出让经济利益来谋求权力部门干预保险市场的事件时有发生;二是违规现象并不罕见,如不经过上级管理机关的审批就擅自开展保险新业务或违规进行资金运作等;三是不正当竞争层出不穷。如通过给回扣、行贿等权钱交易招揽业务。
3唤起国民保险意识的工作做得不够。我国是世界上最后一块尚待开发的人寿保险市场,拥有13亿人口的中国的保险密度和深度目前在国际上的排名还比较落后。究其原因,广大国民的保险意识尚处于蒙昧状态,保险公司对唤起国民保险意识的工作重视不够,投入不多。就全国范围而言,经济较为发达的东南部沿海城市的保险意识相对西北部内陆地区强些,但即使是在上海这样一个国际化大都市中,排斥保险,认为保险不吉利、不稳妥的市民仍占有一定的比例。三、在保险市场的开放中促进民族保险业的发展我国保险市场的开放尚处在初始阶段,我们既要逐步扩大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又要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护民族保险业在国内保险市场上的主导地位,即要“在开放中保护,在保护中开放”。当然,实现这一目标需要政府和社会的共同努力。
(一)从政府管理方面来说,要制定一系列政策,来支持民族保险业的发展
1政府应充分认识到保险业对于社会经济尤其是市场经济发展的特殊作用与影响,尽快对其进行产业定位,即确定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并纳入国民经济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在此基础上,确立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模式,制定出我国保险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及基本政策。
2加强依法管理的力度。保险问题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法律问题,因此政府应根据我国保险市场的实际,制定出包括与《保险法》有关的法律条文和管理条例,并在经过一个时期的实践后,对现行《保险法》作必要的修改,使其更符合我国保险市场的实际。同时要加强监查,严格执法,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逐步实现保险管理和经营的法治化。
3改革现行的保险宏观管理机制。目前,我国保险管理机构对外资公司和中资公司分别管理,这种条块分割的现象不利于资源共享,不利于中外资管理机构间的互通有无。
4在批准外资保险企业进入我国市场的时候,既要贯彻优选原则,也要尽量降低对我国保险市场可能产生的冲击。其中,外资保险公司的资格和条件:无论是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还是经纪公司,在申请进入我国保险市场前,其资产规模应连续3年在国际同业排名上为前100名之内,连续3年被国际公认的资信评估机构评为AAA级,而且起码要具有50年以上的历史,还至少应在除了本国之外的3个发达国家开设分公司达10年以上。外资保险公司进入我国市场的方式:只能以分公司或以注册在境外的总公司承诺承担全部责任的全资控股的二级法人公司营业;只能在我国政府特许地域经营经许可的保险业务,外资保险机构的资本、未分配盈余、各项准备金及其他资产只能在我国境内运营,受我国政府的监管。在外资保险公司进入的形式上,应尽可能采用合资的方式,而且目前应同中方控股,在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放宽限制。
5应统一资金运用政策。在保险市场的对外开放进程中,也许我们不能直接控制外资公司的资金运用范围,也无法在限制资金外流等方面多做工作,但至少监管部门可以逐步放宽民族保险公司资金运作的范围和方式,减少长期寿险因通货膨胀导致货币贬值和降息而扩大的利差损,加大民族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
6统一税收政策。目前我国保险市场已吸引了相当数量的外资保险公司,应逐步缩减外资公司的优惠待遇,逐步让中外保险公司享有同样公平的待遇。实行统一税率,运用法律或行政手段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
7对新的寿险产品进行扶植。允许外资公司经营的产品,也应允许本国公司经营,并在费率、预定利率的浮动范围方面实行统一政策。对外资公司限制经营的产品领域,应鼓励民族保险业先行试营,并考虑大胆尝试国外通行的业务品种,如基金式业务、定期寿险、养老金计划、员工综合福利保障计划等。
(二)从保险公司方面来说,应共同保护和捍卫民族保险业的发展
1加强对民族保险业的舆论宣传,促进国民形成较强的保险意识。可通过新闻介绍、公关活动、调查问卷、社会咨询等方式来进行。其中,以问卷形式来开展社会调查,是最节约又颇具普及性的方法,值得一试。
2加强职业教育,培训专业人才。我国保险公司应更多地借鉴外国先进经验,尽快培训一支适合我国国情、适合我国保险市场需要的保险高、中、初级人才。我们不但要注重对保险从业人员进行保险知识的培训,还要重视相关学科的培训,如外语、法规、道德修养、企业文化诸方面的培训。一个有着丰富知识、整洁仪表的营销人员总是比较容易被人们所接受。
3中资保险公司间应加强合作,避免恶性竞争。面临外资保险公司进入的挑战,任何把希望完全寄托在保护政策上的想法都无助于自身的发展,甚至还会削弱自己生存与发展的能力。在与外资保险公司间的竞争尚未完全展开之时,中资保险公司间不遵守市场规则的恶性竞争更无异于民族保险业的自杀。“安内”才能开放。中资保险公司应加强合作,互相取长补短,形成较强的应变能力与抗冲击力,这样才能发挥民族保险业的整体优势,共同发展和繁荣民族保险业,并最终有助于保险业的进一步开放。
4增强中资保险从业人员对企业的归属感和凝聚力。保险界现在普遍存在这样一种现象:哪里佣金高,营销员就往那里跳,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相当一部分优秀保险人才流向外资公司。因此,如何培养民族保险从业人员对所属企业的认同感,防止人才流失,使每个员工都能最大程度地发挥自己的工作热情和干劲是我国保险业捍卫自身地位的一个重要方面。各保险公司应逐步将对员工以物质奖励为主转向精神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并为他们营造一个平等晋升的机会,保持与员工之间的思想沟通,关心员工的生活,如此就会使员工将自己的命运与公司的存亡联系在一起而共同努力。
(作者单位: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
邮编:200002)
(责任编辑:蔡文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