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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特别约定”具有法律效力

秦霞 张蔓

    提示:本案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签定保险合同时,就保险责任与保险费率作出特别约定的案件,但法院判决时确认“约定”元效,并自造一法律条款”内容作依据.这是违法的,应当引起关注。

    一、案情简介
    199年5月9日,江苏省高淳县杨某与保险公司签订船舶保险合同,并“特别约定”将原保险条款中的沉没与倾覆两项保险责任排除,条件是被保险人因船舶超载、违章作业、船员配备不妥善,船舶不适航引起铅舶沉没和倾覆时保险人不承担赔款责任,保险人将保险费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