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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论加强保险业偿付能力的监管

王建 马学平 陈杰

    一、加强偿付能力监管的必要性和原则
    商业保险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专门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在现代社会机制中.已成为保障经济正常运行和社会稳定发展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保险公司经营不善,不仅会造成被保险人经济上的灾难,而且还可能引发社会危机保险风险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但最终反映为偿付能力不足。保证保险公司具有其经营必须的偿付能力,是政府对保险业监管的根本性问题。
    (一)推行偿付能力监管,是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必然选择,是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的关键所在
    自1980年国内保险业务恢复以来,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从行政化管理和无序化、不规范竞争逐步走向规范、合理和市场化,呈现出明显的阶段性。第一个阶段是1985年以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垄断经营阶段,当时人保公司还代表国家行使保险业的部分行政管理职能,计划经济色彩浓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