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新闻 专题报道 保险要闻 学术动态 海外保险 保险数据 地方保险
学会简介 学会章程 学会领导 理事会组成 组织架构 大事记
保险知识 保险案例 保险史话 法律法规 消费者问答
刊物 地方刊物 图书 文集 论文 课件
课题 征文 专题研究 保险史 奖学金 调查报告 教育培训
强化统一法人制度防范风险
中保财产保险有狠公司山西省分公司总经理 乔行之
最近,江泽民总书记强调,要把依法治理金融行业作为依法洽国方略的重要内容,从完善立法、严格执法、加强监管和广泛宣传金融法律知识,严厉打击各种金融违法犯罪活动等方面切实加强金融法制建设。当前,在保险公司内部强化和落实统一法人制度就是这一思想的具体体现。特别是在国有商业保险公司向现代保险企业转轨过程中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强化统一法人制度。 一、强化统一法人制度是依法治司、发展现代商业保险公司的必然要求 现代商业保险公司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有保险公司的根本区别就在于现代商业保险公司的行为,要在国家法律法规的约束下,以服务社会、维护企业法人的利益为前提,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国有商业保险公司实行的是“公司—分公司”的组织模式,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二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