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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警和物价部门参与保险车辆定损工作的性质分析
李玉泉 罗庆 刘学生
目前,我国一些省市和地区的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中,强制性地将受损保险车辆直接委托当地物价部门进行定损、估价,并以物价部门的定损结果为依据对事故进行裁决。物价部门对定损工作还要收取一定的费用,少则几百元,多则上千元一般都由事故车的车主支付。但当事故车车主向保险公司索赔时,根据保险理赔的通常做法,保险人在未对事故车辆进行检验、定损的情况下,是不能盲目地按照交替部门的裁决结果进行赔偿的。保险公司一般会对受损车辆重新进行检验和定损,并按对损失的估价进行赔偿或直接赔偿事故的修理费用。因此,保险公司的赔偿数额与物价部门的定损结果之间通常会有所差异,从而导致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就赔偿金额产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