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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二八”成数分保的思考和建议

肖青

    一、“二八成数”分保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01条规定:“除人寿保险业务外,保险公司应当将其承保的每笔保险业务的百分之二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再保险。”《保险管理暂行规定》第62条也规定:“除人寿保险外,保险公司应将其承保的每笔保险业务的20%向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保险公司办理分保。”
    上述规定的实施,在业内俗称为“二八”成数分保,按照“二八”成数分保,不论分出公司承保的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额的大小,都按照zap的比例分给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保险公司,后者承担20%的责任,每一危险单位的保费和发生的赔款,也按20环进行分配和分摊。不难看出,我国现行的“二八”成数分保有三个明显的特征:(1)从责任分配方式上看是20%的成数再保险;(2)从再保险安排方式上看是合同再保险,对合同的双方均具有约束性;(3)分出公司在安排20%的成数再保险时,对接受公司没有选择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