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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经营模式探析

张洪

    一、国际出口信用保险的经营方式
    出口信用保险是在商品出口或相关经济活动中发生的,保险人(经营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向国外买方提供信用的出口商或银行)签定的一种保险协议,根据该协议,被保险入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保险人赔偿保险协议项下被保险人向国外买方赊销商品或投放货币后因买方信用及相关因素引起的经济损失。此外,出口信用保险作为对外贸出口收汇风险实行保障的一种特殊的保险制度,是一项非赢利性的、体现国家鼓励、支持出口的政策性业务。一般来说,国家对出口信用深险的支持主要表现在如下三点:一是颁布专门法律或有关国家法令,建立出口信用保险制度,二是设立专门机构,制定政策,参与重大经营决策,如许多国家设立了由政府有关部门和外交、财政、经济、贸易、工业、国防、央行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专门委员会。三是提供各项优惠政策,如免征一切税赋、赋予较大的资金运用权限等。然而,由于各国的政治、经济背景各异,政府介入、参与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方式和程度有所不同,在组织形式上也有所区别,主要有以下五种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