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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的界定
胡仲林
第三十二条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本节中的财产保险合同,除特别指明的外,简称合同。
法理解释
根据《保险法》第11条第3款和本条的规定.所谓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就是指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财产保险合同的标的具有下列两个显著特点。
第一,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就是保险对象,因此,它也是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的本体。一旦保险事故发生,有关的财产将受到损毁或有关的利益将遭受损害。在保险合同中,如果缺少保险标的.保险合同就没有特定的承保对象.因而也就没有实在的法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