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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表术语应符合法律规范

李洪阁

    《民法通则》第155条中规定,“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保险法》第30条中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解释,应当有利于被保险人、投保人等。而现行的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表中的“以上”、“以下”均不包含本数,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符。而在收费标准使用解释中规定,客货两用车按客车或货车中相应的高档费率计费,又有悖于《保险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