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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不得以无证驾驶为由抗辩受害人的赔偿请求,这在理论和实务界已成共识。但在受害人已获赔偿的情况下,保险人可否以无证驾驶抗辩被保险人的追偿请求?则是众说纷纭,做法各异。经笔者收集案例分析发现:司法实践中认为保险人仍然不能免责的判理渐成体系且十分流行。笔者认为,有部分判理完全背离了《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大有甄别之必要。为此,笔者从一司法案例入手,对一些裁判论点提出商榷和质疑。 2006年11月3日,向灿就其二轮摩托车在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2007年6月14日8时许,向灿在驾驶摩托途中,将82岁行人熊圣武撞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向灿系无证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2007年8月,向灿与熊圣武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赔偿医药费1500元、安葬费7580元及死亡赔偿金15000元,计24080元。向灿在实际支付后,提出保险索赔,遭保险公司以无证驾驶拒绝后,遂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