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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与保险理赔的完善——基于杭州太保市场的调研分析

刘炳奎

    “保险的一个基本目标是为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提供补偿,这一功能是在‘理赔过程’中实现的,”[美]埃米特·J·沃恩、特丽莎·M·沃恩:《危险原理与保险》,张洪涛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38页。保险理赔关乎被保险人投保之目的及其权益之实现。2009年10月1日起全面实施的新《保险法》对保险人说明义务、理赔的程序和时限进行修订,同时引入了不可抗辩条款,曾经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一年的实施过程中,新《保险法》有关保险理赔之规定显著改变了以往理赔程序结构紊乱、理赔期间界限不明、投保容易理赔难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投保理赔从“宽进严出”到“严进宽出”的转变,对于深化保险业改革,健全保险市场体系,加强和完善保险业监管,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等产生了深远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