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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保险欺诈的成因分析及防范对策
杨靖伟
保险欺诈是各国保险发展中一道共同的难题,其对保险业的危害极为严重。从保险业诞生之日起,欺诈事件就如影随形。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国际上某些险种因被欺诈而导致的赔款支出最高可达保险费收入的50%,平均保险业务的欺诈损失在10%~30%。近年来保险诈骗案件在我国也频频发生,且愈演愈烈,已成为侵蚀我国保险业肌体的毒瘤。有资料显示,全国每年因保险欺诈而造成的赔偿金损失就有上百亿元。保险欺诈已引起社会各界,尤其是保险界和法律界的普遍关注。 一、保险诈骗犯罪的特点 当前我国的保险诈骗犯罪活动主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社会危害的多重性。保险诈骗犯罪降低了保险公司的赔付能力,损害了广大保户的合法利益;又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我国的金融实力;它直接对保险标的构成威胁,造成社会安全,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损害。二是欺诈行为的隐蔽性。保险诈骗者作为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或关系人,与保险人存在着合法的保险合同关系,保险诈骗行为往往被合法的保险合同所掩盖,难以引起社会公众和保险人的怀疑。三是作案方式的多样性。由于保险业务本身比较复杂,因而行为人为了骗取保险金,也就必然会有多种多样的作案方式。如在汽车骗赔案中,或谎称汽车失窃骗取保险赔偿;或谎报事故发生经过、利用假发票骗取保险赔偿等。四是犯罪主体的明确性。保险关系的存在是进行保险诈骗犯罪的前提和基础,对罪犯而言,骗取保险金是在行使保险合同的约定“权利”;对保险人而言,支付保险赔偿金是在履行保险合同的约定义务。因此,与保险人没有保险关系的行为人绝不会是保险诈骗的行为人(共犯除外);与保险合同有关的其他当事人如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等,也可能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共同实施诈骗而成为犯罪的主体。五是主观目的的贪利性。保险诈骗的犯罪形式虽然形形色色,行为人实施保险诈骗行为的动机也多种多样,有的是为了谋取私利,有的是为了转嫁损失,但所有的保险诈骗行为无一例外都是为了非法获取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