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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对校方责任保险的影响

孟俊红

    长期以来,校园伤害事故的处理一直困扰着各级各类学校。2008年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对推行校方责任保险作了原则性规定。校方责任保险采取分担风险的方式,实现了学校、学生及家长、商业保险公司的多方共赢,有助于把学校从沉重的伤害事故赔偿中解放出来,使校园伤害事故的处理呈现出一缕曙光。
    校方责任保险能否发挥制度功能的关键在于,保险公司在多大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学校的校园伤害事故赔偿在多大程度上可以依赖校方责任保险。前者影响保险公司承保与理赔的积极性,后者则影响学校投保的积极性。可惜的是,从商业尝试、地方探索到全国全面推广的过程中,我国的校方责任保险没有很好地照顾学校伤害事故的特殊性,在保险责任和保险赔偿范围方面存在着不明确、不合理的地方,在理赔程序方面同样也存在商业保险理赔的问题。这些制度缺陷极大地削弱了校方责任保险对学校处理伤害事故的保障功能。而《侵权责任法》中关于民事权益保护范围、精神损害、同命同价、雇主责任、学生伤害事故类型化等的规定,更是直接影响着学校和保险公司的利益格局,对校方责任保险形成了很大冲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