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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险合同中“特别约定”条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代洪军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保险知识的普及,很多即使已购买了社会保险或新农村合作医疗的人,也愿意再为子女购买商业保险,以获得更周全的保险保障服务。医疗费用补偿型健康险产品以其为被保险人提供更周全的医疗保障服务吸引了众多学生家长的目光。实际操作中,很多保险公司在销售医疗费用补偿型健康险等学生健康保险产品时,以统一的价格收取保险费,却利用“特别约定”条款更改理赔标准。此问题既涉及到保险公司的学生险销售行为,也与保险监管机构对公司经营行为的监管和健康险监管制度有关。本文从一个典型案例入手,分析当前学生险合同中“特别约定”条款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