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新闻 专题报道 保险要闻 学术动态 海外保险 保险数据 地方保险
学会简介 学会章程 学会领导 理事会组成 组织架构 大事记
保险知识 保险案例 保险史话 法律法规 消费者问答
刊物 地方刊物 图书 文集 论文 课件
课题 征文 专题研究 保险史 奖学金 调查报告 教育培训
有关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张演亮
一、借意险保险合同当事人及相关法律关系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借意险)是指,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订立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当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死亡或残疾时,保险公司向其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商业保险行为。借意险保险合同中一般约定,投保人、被保险人均是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借款人,受益人或第一受益人为金融机构。与借意险保险合同相关联的是借款人与金融机构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关系。借款合同与保险合同本不具有关联性,但在借款人投保和指定受益人行为的作用下,两份合同形成了极为密切的关系,从而使得借款人、金融机构债权人在借意险保险合同中又分别处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法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