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金遗产处理的几个问题
林兴灯
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规定情形,保险金作为遗产处理的制度价值、流程以及适用法律等一直是保险理论和实务中困扰已久的问题。为此新《保险法》第42条进行明确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但在具体适用该法条过程中,无论是理论界还是保险实务界均有不同的认识,本文就其中几个问题进行探讨。 一、保险金遗产处理是否导致保险功能弱化?有人认为,“继承制度和保险制度各自负载不同的价值,功能不可互相替代”,“在保险范围内,保险金不应作为遗产而依继承法规定处理,而应作为纯粹的保险人由被保险金之法定继承人以受益人身份受领”。笔者认为,我国新《保险法》第42条对相关利益进行科学且合理的制度平衡,符合我国法律体系和社会现实,理由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