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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败诉原因分析
王雁冰
一、前言 保险,本质就是保障风险、补偿损失。现代社会分工复杂,人类生产、交流频繁,“地球村”时代人们联系紧密,但随之而来风险不断,事故一旦造成就会对社会造成巨大伤害。保险能够集众人之力,补偿损失,弥补风险造成的损害,因此保险对社会具有重要意义。这其中商业保险作用尤大,盖其能够补充政府力量之不足,根据公民个人需要设置保险种类,保障社会生命财产安全,特别是在我国社会保障不健全的情况下,商业保险的作用更是重要。投保人投保的目的就是有不测风云时使被保险人得到保障,特别是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大多是为了保障自己的身体健康,希望自己患病时能够有治疗的保障,除此之外投保后其对保险公司还可以衍生出其他要求。因此,实际中的纠纷就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之间的纠纷。而这些纠纷一旦进入法院,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被法院判决败诉,则会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承受不利的后果。因此,分析法官判决被保险人败诉的原因,从而避免出现这些法官用于判决败诉的理由就十分必要,从失败中吸取教训向来是最佳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