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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立我国保险公估人制度

杨文明

                         (深圳民太安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广东 深圳 518034)

  [关键词]保险公估人;发展目标;组织形式;退出制度;度量衡规则;惩罚规则;监督体系
  [摘要]近年来我国保险公估业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公估人参与风险查勘、定损理赔的国际保险业习惯作法已逐渐为我国保险业所采用,随着我国加入WTO,保险业的开放和国际化已不可逆转,目前我国的公估主体不断增多,公估业的竞争也日益激烈。在我国保险公估业刚起步时,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公平、有效的保险公估人制度,通过制度规范保险公估人的行为,保护投保人的利益,维护保险人的信誉,推动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健康发展,就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一、我国保险公估业的发展现状
  (一)保险公估机构历史短、数量少、规模小,主体发展快,市场需求与供给矛盾突出
  从世界范围看,保险公估业发展迄今已有300多年的历史,而中国当代的保险公估业实际上是近几年才逐步形成的。目前,我国共有26家中资保险公估机构,其中已正式开业的有22家。
  为迎接入世挑战,加快保险业的开放步伐,2001年底保监会一次性批复19家公估公司筹建,加上已开业和即将批复筹建、开业的,到2002年底保险市场中将有不低于30家公估机构。在我国保险公司内部未形成委托保险公估机构进行承保公估或理赔公估的习惯性做法和制度性安排的情况下,大量保险公估公司的进入势必会造成恶性竞争,各保险公估机构面临着生死存亡的挑战。在市场中,生存是第一位的,各保险公估机构为了争市场、抢业务势必压低收费价格,不顾公正立场迁就客户,如不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引导、监管,势必影响保险公估服务质量,损害保险公估人的职业形象,从而阻碍保险公估业的发展。
  (二)宣传力度不够,市场认同度低
  社会经济生活中到处充满了矛盾,利益主体因其所处地位和本身利益的不同以及信息的不对称,对同一经济事件往往有着不同的意见和看法,由此产生的矛盾和摩擦会影响社会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保险关系是投保人和承保人通过要约、承诺、签订合同等一系列环节确立的,其涉及的法律范畴有保险法、经济法、民法等多种。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讲,经济合同条款的解释应贯彻有利于非起草方的原则,而保险条款的拟订和解释由保险人作出,查勘、定损、理赔等仍由保险人负责或双方商定,没有第三者的公证就很难保证被保险人的权益不受侵害,或产生纠纷。保险公估人的介入就可大大减少这种侵害和纠纷。
  目前,我国的投保人对保险知识和条款知之甚少,对公估人的作用和收费方式都不甚清楚,不能有效的通过保险公估服务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三)数据信息基础薄弱,人才匮乏,业务面窄
  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带来了新技术的发展,为保险业的发展带来了新的课题。现在,各保险公司承保的标的物中多种学科的结合体越来越多,技术含量不断提高,保险理赔日益成为融合保险知识和各种专业技术知识的混合型工作,因此,对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在我国目前只举办过两次保险公估人资格考试,取得资格的不过千人,获得国际认证的公估师资格的更是凤毛麟角。
  保险公估的竞争是技术与经验的积累,目前国内的公估公司由于起步晚、规模小,都面临数据、信息、资料缺乏和管理薄弱的情况,使得我国保险公估机构目前从事的公估业务主要是技术含量较低,险种较为传统的理赔业务。我国保险市场中如航空航天、石油勘探、地铁、核电站、远洋船队等价值大、技术含量高的标的物和营业中断险、利损险、责任险、船舶险等较为复杂的险种公估基本上是由国外的保险公估人包揽。
  (四)国外知名保险公估机构的进入,使国内公估业面临巨大的发展机遇和挑战
  随着我国加入WTO,国内保险在市场准入、经营地域、业务范围等方面将进一步开放,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将有更多的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进入中国,这些公司在进入中国市场的同时,必须把为其服务多年的公估机构带入中国。可以预见在2至3年内,国内保险公估市场将出现众多的境外公估机构和国内公估机构一起竞争。公估公司之间收购、兼并、合并的浪潮将不可避免,形成强者吃掉弱者,弱者联合成强者的局面,从而提升我国公估业的整体水平。
  (五)保险公估市场的监督结构单一,方式粗放,公估机构的自我约束机制没有建立
  目前我国对保险公估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的法定机构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监会依据《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的要求实施管理。因为该《规定》只是一个原则性、概要性的要求,加上公估机构的行业自律组织没有建立,公估机构在市场中共同遵循的“游戏规则”还不够具体和细化,只能在摸索状态中开展各项经营活动。法规建设的滞后,约束机制的乏力,已使保险公估业的发展滞后于保险业的发展。二、建立我国保险公估制度建议
  世界各国保险公估市场发展的经验表明,一个国家构建保险公估人制度,需要综合考虑政治、经济、法律、文化传统、商业习惯、保险市场的模式等各方面因素。我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地域辽阔,整体经济发展水平不高,保险业的实力弱,垄断程度高,各种资源如人才、技术、GDP等在空间上分布很不均匀,法制建设虽有很大进步,但尚在完善中,社会公众的法律、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弱,消费者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的信誉较为认可,而个人信用体系还有待逐步建立。
  鉴于以上种种因素,笔者对我国保险公估人制度的建设有如下建议:
  (一)明确保险公估制度的发展目标和建立原则
  发展目标的确立既要有现实性,又要有前瞻性,为此,可为保险公估制度确认终级目标和中间目标,中间目标是为达到最终目的应实现的分支目标,通过实现各分支目标来实现终极目标。
  1终极目标——促进保险业发展
  公估制度在于规范保险公估人的行为,保护保险关系人的利益,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2中间目标
  (1)促进保险中介体系的完善。保险公估人是保险中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保险公估人制度,使公估人的法律地位、管理规定、资格条件、注册登记、职业道德与规范、惩罚处分等制度化、规范化、公开化,有利于促进公估人的自我完善,进而推动保险市场各主体的健全和完善。
  (2)保护保险人和投保人的利益。保险公估人的市场行为具有独立性、公平性和公正性,通过保险公估人制度,加强对公估人的监管,建立公估人损害赔偿制度,使其正确、合理地开展公估活动,客观、公正、公平地为保险关系人提供服务。
  (3)促进保险资源开发,节约保险成本。对保险人而言,保险公估人以其独立的专业形象评估风险、处理赔案,减轻了保险人理赔机构设置,人力配置,体现了经营效益;对被保险人而言,对第三者参与评估理算,客观公正,避免了纠纷,提高了效率。
  (4)保护保险公估人的利益。通过保险公估人制度,把公估人利益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使公估人合法利益得到保护,公估事业健康发展。
  (二)保险公估机构组织形式的确立
  保险公估机构组织形式的制度安排就是其内部动力结构的构建,直接关系到保险中介机构的市场行为,保险公估机构的组织形式应根据保险公估企业的特点、所面临的市场环境和现代企业组织形式来确定。
  我国现阶段保险公估机构的组织形式应以合伙制企业为辅,股份制企业为主。因为,合伙制企业具有无限连带的法律责任,这一系列特点使得合伙制公估机构能发挥其某一领域的优势,为专业性强的客户提供完善优质的服务,符合公估机构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有良好的信誉形象的要求,但合伙制不应成为公估机构的主流形式。
  加入WTO后,我国保险市场国际化的趋势将会更加深刻和广泛。近年来,国际保险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保险费率不断下调,对保险公估服务要求越来越高,保险公估公司全球范围内超规模发展,已是不争的事实。我国保险公估企业的建立和运作,要尽可能符合国际通用的规则,而股份制正是国际保险公估企业资本或产权组织的一般形式,保险中介企业为客户提供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保险计划、保险理赔等综合性服务是大势所趋。我国公估机构选择以股份公司形式为主的组织形式,就能更好的应对挑战,适应国际保险公估市场发展的要求。
  (三)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保险公估机构的准入、退出制度
  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准入、退出制度,是保险公估业务健康稳定发展的保证。保险公估人作为保险中介市场的一个组成部分,在保险中介市场中发挥着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为保证保险公估人的质量,促使这一行业健康发展,中国保监会应对保险公估机构的准入实施许可证制度,制定科学的、可操作性强的准入条件。对公估机构的退出也要有明确的条件和程序,对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违背诚信原则,欺骗保险双方当事人的保险公估机构,应强制其退出,以维护保险公估行业的良好社会信誉。
  (四)完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准入、退出制度
  保险公估业不仅要求从业人员熟悉保险专业知识,而且对其他相关法律、工程技术等知识也要有很深的了解,要有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从业人员的水平和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保险公估人服务的水准。为此,保监会或行业协会应确立公估人员准入主要方式,如实施等级资格考试和核准登记制度,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各级资格考试制,根据通过考试的类型,发放不同级别的资格证书,满足公估从业人员职业化、层次化的要求,从而使公估机构的职业水平得以维持和提高。
  对于违背诚信原则,有意损害客户利益,品行不端,违背公估从业人员行为规则和职业道德者,应吊销其公估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列入“不良行为登记名单”,永久不得从事保险公估业务。
  (五)确定保险公估人行为规则
  保险公估人行为规则的确定,主要是指保险公估人的作为和不作为的具体事项。保险公估人的作为事项主要有:获得合法的保险公估人资格;公平、公正地对待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缴纳营业保证金或投保职业责任保险;为客户保密;进行业务培训;接受保监会的监督和检查。保险公估人的不作为事项主要有:作出不公正的保险公估报告;收受贿赂、向客户索要额外利益;伪造、散布虚假信息或损害同业信誉;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不法事宜。
  (六)确定保险公估人的度量衡规则和惩罚规则
  度量衡规则和惩罚规则是保险公估制度激励约束功能的直观反映。好的制度安排应该最大限度地促使人们的努力与收益具有正相关性,有足够的压力约束自己的机会主义的行为倾向。
  度量衡规则是指保险公估人付出劳动的货币衡量——公估费的给付规则。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建议行业协会按照公估资格等级、公估业务种类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以及具体标准,并给予各公估公司适当的浮动权限,充分体现公估的调节作用。
  惩罚规则是指违反行为规则后的惩罚规则,制定保险公估人的惩罚规则,应遵循违规成本大于违规收益的原则,加大违规的惩罚力度,提高其因违规而承担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惩罚的方式包括罚款、停业、永久取消保险公估人资格,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七)建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企业内控和社会监督“四位一体”的保险公估监督体系
  一般而言,国家只是依据本国保险公估人的发展状况,保险市场的发达程度以及保险消费者的成熟程度等标准来确定监管的方针政策。保险业越发达的国家,保险监管就越宽松。在我国,保险公估人还处于起步阶段,社会对其缺少应有的认识,为保证保险公估人的健康发展,应对保险公估人实行适度监管的原则,即要求监管既不过分严格,又不过分放松。入世后,我国内、外资保险公估公司应在一个规则、一个政府部门的监管下竞争,适者生存,优胜劣汰,保险监管部门应加强市场监管力度,对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从事地下公估业务活动的内、外资公估机构应予以坚决取缔,以净化保险公估市场。
  尽快成立“保险公估人协会”,强化协会的监督、协调和行业代表的职能,通过协会订立保险公估人自律守则,制定考试制度,收集国内外市场信息,研究保险公估业的发展趋势和动向,深入市场调研,分析每年的市场情况,如各公司的市场份额,各险种的公估费收入和盈亏水平等,及时发现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开展合法守规经营的宣传活动,使公众认识到违规经营的危害性,处罚违纪违规经营的公司,以行业代表的身份向国家有关部门争取有利于我国公估业发展的科学合理的政策等,为保险公估人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发展环境。
  企业内控制度是企业为防范风险和完成既定工作目标,对内部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业务活动进行风险控制,制度管理和相互制约的方法、措施和程序的总称。建立和完善企业内控制度是外部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企业市场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关键。公估机构的内控制度应包括企业的组织结构,业务控制流程,授权审批制度,公估报告复核制度,财务管理等各个方面,同时内控制度还应满足保监会和行业协会规定所需要考核的有关监控指标的种类和方法,建立良好的内部制度和运作环境。
  社会监管主要通过建立保险公估机构资信评级制度和社会舆论监督来实现。资信评级机构要选取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能充分反映我国保险公估机构经营业绩的考核指标,这些指标主要包括:资本金、资产规模、业务收入、市场占有率、盈利能力、人才结构、客户投诉率、客户资源的稳定性以及受国家主管部门和司法部门处罚的情况等。通过资信评级逐步建立保险公估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帮助公司有效经营,健全领导机制、管理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提醒和处理不合格、不科学的经营行为,促进保险公估业的健康发展。
  [编辑:韩艳春]
  [收稿日期]2002—07—26
[作者简介]杨文明(1966—),男,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现任深圳民太安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