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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保险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李汉尧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海南 海口 570125)
[关键词]保险市场;信用体系;制约因素;信用记录;持续发展 [摘要]保险市场的信用体系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的保险信用管理体系是保险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保证,是我国加入WTO与国际接轨的需要。因此,保险市场信用体系的建设已成为我国保险业可持续发展所面临的当务之急。应从监管者信用、保险主体信用、业外信用三个方面加强我国保险市场信用体系的建设。 一、我国保险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制约因素 完整的保险市场信用体系需要具备良好的全民信用教育和信用意识;完善的管理信用立法和失信约束惩罚机制;发达的商业化、社会化运作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和信用管理行业的自律组织。相比之下,制约我国保险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因素有以下几点: 1缺乏良好的信用意识和信用道德约束 长期以来,由于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生产资料基本归国家和集体所有,企业生产和商品流通完全在国家信用担保下,造成了企业和个人信用意识不强。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对国家信用、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提出了需求。但是,我国企业、个人的信用观念的确立和提升有一个渐进的过程。我国的保险行业正是在这种社会信用背景下产生的,保险行业各个环节不同程度的信用缺失也是必然的。 2缺乏完善的立法和执法制度 我国的保险立法相对较晚,直到1995年10月1日才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由于保险立法的人才缺乏和经验积累不够,现有的保险法律法规对保险市场信用的规定不够健全。这些年来,相继出台的《保险法》、《海商法》、《保险行业管理规定》、《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等对诚实守信作了规定以及明确了对违反规定的相应处罚办法,新《刑法》中也增加了第183条和第198条与保险诈骗和违反个人信用有关的内容,但是仍然不足以对保险市场上的各种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规范和约束,仍然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 3缺乏保险市场信息公开和信息管理制度 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信息不健全,行业经营的透明度不高,妨碍了公众对保险业的了解。随着保险市场上诸如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寿险等新型产品不断推出,投保人、投资人对信息的需求不再局限于对保险公司实力和服务质量的了解,对产品的本质、保险公司发展的远景和盈利能力的信息也越来越重视。但目前,所披露的内容还不够广泛、充分。 对于保险市场来说,个人和企业的历史信用记录、财务状况、个人的家庭状况、身体健康情况和就医记录是保险公司判断投保人投保动机、研究理赔的重大依据;保险公司的信用记录是投保人的投保依据;保险从业人员的个人基本信息、从业记录是保险公司的选材依据。目前,这些相关信息大多掌握在公安、工商、人事、税务、统计、医疗、防疫等部门,或分散在各个保险公司的档案中,一般没有开放或者开放程度不够。对于这些数据的开放与使用也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什么信息可以开放,什么信息不能开放,通过何种渠道实现共享,没有明确的规定。这种情况的存在增加了保险公司、客户、投资者、信用中介服务机构获取信息的难度,使得我国的保险公司、管理部门、信用中介机构无法建立自己的资料信息库,或者规模很小、信用信息不健全。因此,无法降低保险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性,无法帮助信息需求者对保险市场的相关主体做出公正、客观、真实的信用评估。这给保险公司的核保、核赔以及客户、投资者的投保选择增加了难度,从而提高了经营成本,增加了保险市场的金融风险。 4缺乏成熟的保险市场中介服务体系 由于我国目前整个市场信息的开放程度低,保险信息不易获得,中介评估服务机构的建设起步较晚,缺乏经验积累等原因,使保险市场中介评估服务明显不足。 5缺乏完善的保险公司信用管理制度 首先,诚实经营的原则没有被普遍遵守。在市场竞争秩序不够健全的环境中,各种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其次,财务制度不够健全。财务数据不完整,审计和监督不力,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使财务监督的权威性受到质疑。第三,风险控制制度不健全。由于保险公司核保制度不健全、核保技术、核保人员素质不高等原因,形成了“宽进严出”的局面,核保、核赔制度的不完善也增加了公司的经营成本,也使保险行业的信用受到了质疑;同时客户信用风险控制制度也不够健全。 6缺乏有力的失信惩罚机制 失信惩罚机制的软弱无力,一方面是因为立法不健全和执法力度不够;另一方面是对没有达到违法程度的失信行为缺乏相应的处罚措施。二、我国保险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思路 要建立完善的保险市场信用体系,必须从监管者信用、保险主体信用、业外信用三个方面入手。 (一)监管者信用 1政府监管者制定信用体系发展计划,确立信用体系发展模式。政府必须发挥核心作用,统筹安排社会力量,有序开展信用体系的建立工作,提高效率、质量,减少人力、财力的浪费。 2加强保险信用方面的立法和执法工作。当务之急,是制订公平使用保险信息的有关法规,内容包括保险公司信用,保险中介服务信用,投保人信用等,这些规定可以融入社会信息使用法规中。立法的目的是创造一个信用开放和公平享有、使用信息的环境。其次是完善相关法规中的失信惩罚的内容,有关内容可以在有关法律的修订过程中加入到保险法、代理人管理规定、刑法等法律中。通过不断的修订相关立法,尽快建立和完善失信惩罚机制。通过这种失信惩罚机制的设立,做到“闯红灯者受罚”,加大企业或个人失信的成本,迫使其行为趋向守信。 3建立公共的基础数据库,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一方面,政府监管部门应建立公共的基础数据库,供保险行业以及其他行业共同使用。另一方面,政府管理部门应制定系统的保险信息披露办法,明确信息披露的对象、途径、内容、方式和程度,明确信息披露人应该承担什么责任,确保保险信息的披露达到充分、有效、及时、公正、公开的要求。 4建立完善的政府信用监督和管理体系。政府应在建立失信的约束和惩罚机制的基础上加强保险行业信用的监督和管理,使信用行业的发展趋于规范。为了保证政府在信用管理服务的中立性和公正性,政府有必要大力扶持和监督,但是不应该参与主办信用管理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内容包括:建立保险中介市场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制度;保证政府各部门的公共信息向保险领域开放,让大家平等地取得和使用;监督保险市场经济主体依法充分、及时、有效、公平、公正地披露信息,努力杜绝虚假信息对保险市场的影响;保证保险市场上的主体依法取得使用信息的义务和权利得以实现,保护公平竞争。 (二)保险主体信用 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内部信用管理体制,是提高我国保险市场交易信用程度的前提和基础。加强保险公司信用管理,不仅可以大幅度减少因授信不当导致合约不能履行以及受信企业对履约计划缺乏管理而违约现象的发生,而且可以形成对失信企业和机构的市场约束机制,使保险信用记录不良的企业在各保险公司的客户管理中被筛选掉,使其没有市场活动的机会和空间。而且,保险公司内部信用管理制度的规范化,还会进一步加大对保险信用调查咨询和评估产品的需求,促进保险信用中介服务行业的发展。 (三)业外信用 1促进保险信用中介市场的发展 政府在建立保险市场信用体系中的作用不是直接参与信用评估机构的经营,而是通过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建立起一种规范、协调的市场环境,扶持、培育专业的保险信用评估机构。政府在规范信用评估市场环境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促进公共数据的可获得性、组织民间协会进行自律管理、认定从业资格和注册公司、核发培训执照等方面。完善的保险信用评估制度必须有健全的保险信用评估机构作为保障,依据公平、公正、独立的原则,高起点建立和培育我国保险信用评估机构,以保证评估结果的客观与公正。在此基础上,由个人信用评估机构建立起个人信用记录档案,通过已有的金融专用网络或政府公用信息网络,达到资源共享。把个人社会信息资源、金融资源、司法资源、纳税资源等相互联通,将分散在社会各个部门的信息集中起来,形成统一的个人信用档案,以对个人信用作出整体评价。 信用制度的建立单有信用评估机构还不够,还需要科学的、统一的信用评估标准。在制定全国统一的信用评估标准时,可参照国际标准、综合考虑国情作适当调整,通过统一的教学模型运用计算机进行量化和分类运作,最后得出可信赖的评估结果。 2建立保险信息行业协会 通过保险行业信息协会的建立可以实现保险行业信息的共享,客户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可以得到完整体现。[编辑:韩艳春] [收稿日期]2001—07—18 [作者简介]李汉尧,男,现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海南省分公司副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