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引发的巨灾风险,人类的力量确实难以完全避免;但从人类与自然灾害的长期斗争中得出的经验与教训,确实有助于减少自然灾害对人类造成的物质财富的损失和人身伤亡。
美国应对巨灾风险的策略是,当商业保险公司自身运作无法有效管理巨灾风险,或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时,政府就会以立法形式介入。就美国巨灾保险安排为例,首先要由政府(联邦或州政府)立法组建共保体,或巨灾分保管理中心,或其他形式的巨灾基金管理组织。
一、佛罗里达州飓风巨灾基金
佛罗里达州飓风巨灾基金的设立是该州1992年安德里飓风造成155亿美元的巨大经济损失的结果。那次飓风使该州11家规模较小的财产保险公司倒闭,多数保险公司被下调了信用等级,居民住宅及财产保险的费率飚升,选民怨声载道,紧急呼吁立法设立飓风灾害分保基金,以确保该州的居民住宅及其财产(不包括商业性财产)的保险不但能买得起,也有地方可买。
1993年,州议员根据选民的要求积极提案,立法机构顺利通过,州长签字后成为该州的法令,飓风基金管理组织随即成立。
该项基金的运作是由州政府组成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对在佛罗里达州经营财产和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承保飓风风险和参加这个飓风分保基金有强制性,对投保人是否要投保飓风保险没有强制性。
该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为:一是直保公司按其在该州飓风业务承保比例上交的分保费;二是基金的投资收益; 三是向州内直保公司的紧急征费。该基金如果不足以弥补大的赔款支出时,基金还可以向社会发债,享受政府债券的同等待遇。在该基金项下的赔款,必须是全国飓风中心宣布过的飓风造成的灾害赔款。
该基金规定,各家财产和责任保险直保公司留足各自承保的飓风保险自留额后,按45%、75%或90%分保给该基金。实际上绝大部分的直保公司都按90%向该基金分保。当直保公司发生飓风损失后,该基金按接受分保的比例补偿直保公司。
因该项基金享有联邦政府的免税资格,直保公司分保给该基金的分保费率要比其他分保市场便宜25%-30%。各直保公司的自留额、业务规模和保险标的的结构、所在风险区域不同,各家公司在该基金的得到的分保费率条件各有不同。在该州经营业务的所有财产和责任险保险公司承担的前两次风灾自留责任的总额为45亿美元;之后,每次风灾保险公司自留赔付的总额下降至15亿美元。
2005年前,该基金规定,如一年内遇一个飓风季节,基金的赔付限额为150亿美元;遇多个飓风季节时,赔付限额就可突破150亿美元。该基金规定,如有分保赔款,先由基金的现金流解决;如现金流不能应付赔款时,才可启动各成员公司对该基金组织赔款履业担保的部分或全部兑现(履业担保总额包括已存在基金组织的现金为150亿美元)。
如一年内遭遇两个以上飓风时,该基金就可能通过向州内的所有财产和责任险的保单持有人紧急征费解决赔款的不足(但劳工险、意外险、健康险除外)。为了尽量减轻保单持有人的负担,州政府规定对此类征费设了上限,征费最多不超过成员单位所交保险费的10%。目前,该基金的分保成员保险企业已有约230多家。
因佛罗里达州的飓风基金运作较为成功,目前美国其他州也在研究是否设立与该州相类似的飓风基金。
二、国家洪灾保险计划
国家洪灾保险计划始于1968年。由于美国地理结构复杂、洪灾频发及投保人的风险逆选择的缘故,美国的国家洪水风险计划实际是由政府立法商业保险公司积极参与的政府主导计划。
该计划包含三个基本方面:向加入该计划的社区的住宅和商业财产的所有者和承租人提供洪水保险保障;通过风险地图的绘制,来识别不同地区洪水风险的等级和程度;鼓励社区实施洪水风险管理和防灾防损措施的实施。联邦政府的应急管理署设计出专门的洪灾保险管理规定和格式保单,并负责国家洪水保险计划的管理和运作。洪灾保险的销售、保单签发、损失评估和赔付处理,都由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公司来代理,联邦政府付给合理的代理费或劳务费。
每年保险公司将收取的保险费上交国家财政部下设的全国洪灾保险基金会,赔款发生后再由该基金会补偿给保险公司。如果赔款大于保险费收入时,联邦应急管理署就会向财政部申请每次不超过15亿美元的信贷融资,以保证洪水保险计划免于破产。
据悉,现在财政部同意联邦应急管理署每次申请的融资额度已超过200亿美元。该项洪水保险计划为居民住宅楼本身的保险限额是25万美元,楼内个人财物保险限额为10万美元;非住宅楼本身的保险限额是50万美元,楼内财物的保险限额为50万美元。
国家洪灾保险计划对保险公司有强制性,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没有强制性;但在洪灾易发区的财产、或其他不动产如与政府的利益相关,如政府贷款等,就必须要参加洪灾保险计划。该项洪灾保险计划对居民存在间接的强制性。一是美国人的消费观念超前,大部分的居民住宅是从银行抵押贷款而来,银行为了确保自己的贷款安全,一般会要求贷款人投保相关住宅房屋包括因自然灾害导致的财产损失。
目前,全美已有两万多个居民社区加入了洪灾保险计划,并已按全国洪灾保险计划的相关规定,积极实施防灾减灾的相关措施。
三、加州地震保险规定
美国加州在近20年内发生过两次大的地震灾害,一次是在1989年,一次是在1994年。1994年的地震是美国历史上较大的地震灾害之一,造成财产损失200多亿美元,其中保险损失就达125亿美元。
地震过后,加州财产保险费率和保险免赔额直线飚升,一度影响到加州的房地产业的发展和经济复苏的进程。针对这一严重事态,加州政府于1995年立法,强制在加州销售个人住宅保险的保险公司必须销售地震保险。1996年,为了确保加州居民能够买到相对公平的地震保险产品,州政府立法设立了加州地震保险组织(CEA)。
加州地震组织的设立是由该州参加地震保险计划的保险公司根据各自的地震业务规模大小出资,由该州州长、财政司司长、保险监督官、州参院法规委员会主任及众院发言人组成的5人理事会负责管理;由保险人、代理人及社会专家、学者组成顾问委员会向该地震保险组织提供咨询。地震保险销售由各成员公司和加州地震保险组织共同来完成;全部的赔款处理工作交由各成员公司承担。
2004年,加州地震保险费达到11.87亿美元,占全美国地震保费收入16亿美元的74.1%。据了解,加州地震保险组织现在已成为世界最大的地震风险“保险人”。加州地震保险组织初期的运营资本为19.7亿美元,现在地震保险准备金已超过70亿美元,初步估计可应付两次较大的地震风险赔款(因有15%的地震保险免赔额)。加州地震保险组织承保地震风险由该组织安排分保,但地震风险的分保接受人在未得到地震保险组织的同意之前不可以再安排转分保。目前,地震保险组织已将15亿美元的地震风险责任分保到了其他市场,增强了该地震组织的偿付能力。
加州政府规定,一旦地震组织的资金少于3.5亿美元,或资金不足以支付赔款时,该地震组织就可向成员公司紧急征费,或通过其他渠道融资,融资成本自付。
加州地震保险的销售量这几年忽高忽低,不大稳定,主要是人们容易对发生频率低的巨灾风险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
四、公平计划(Fair plan)
自美国国会通过公平保险计划及1968年的城镇开发《法案》公布以来,美国大多数的州在实施着该项公平保险计划(已达34个州)。该项计划的实施旨在解决处在风险相对大的区域的财产(个人住宅或商业财产),能得到妥善的保险保障。
该项计划的运作由各州政府的保险监管部门负责监督。州政府依据法律,强制在州内经营财险业务的直保公司对高风险区城的财产险业务,形成保费共享、风险共担、费用共摊的“共同体”组织,使那些符合该计划要求标准的个人住宅、企业财产都能得到妥善的保险保障。保险公司按照其在该州承保财产业务的实际风险,或按其巨灾业务保费收入的市场份额承担损失赔款和其他费用。当该计划保险费收入无法支付赔款时,保险监管部门允许“共同体”组织向保险公司征费,保险公司可将费用再转嫁给保险单持有人。截止到2005年,该项计划的保险机制在多数州运作尚好,在有的州加入该计划的保险财产已超过60%。
五、其他巨灾保险安排
关于美国的其他巨灾保险安排机制,如“9·11”后的恐怖袭击保险方案、1957年的核保险方案,都是由政府搭台,商业保险公司积极参与的或与政府组织协同完成的保险应急机制。
在恐怖袭击保险计划中,美国政府出于当时商业保险市场稳定的考虑,暂安排在三年内(至2005年12月31日)在保险公司自留额以上部分承担90%的恐怖袭击保险责任,政府最高可赔付1000亿美元。在核保险的安排上,也要先有提案在立法院通过,核产业界和保险界才可共同协作,组建核能风险的“共同体”组织。截止到2005年,美国核保险一次事故的赔付能力已达到了102.6亿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