侥幸心理是根源。不把保险欺诈视为“犯罪”的社会认识是一个因素。同时,保险欺诈的方法和手段日渐成熟并趋于企业化也是一个原因。作为根本对策,保险公司与警方有必要协作调查。
欧洲有句谚语:“海盗出自地中海。”从古代到中世纪甚至到现代,在地中海的历史中,海盗始终盛行,因此也产生了“因为有海,所以必然会有海盗”的认识。
保险欺诈实际上也可以说从保险诞生之日起就如影随形。可以说,保险业的历史有多长,保险欺诈就有多久。就像难以分开的双胞胎以及跳上诺亚方舟的“善与恶”似的,有保险的地方就有保险欺诈。
韩国保险欺诈的现状
保险欺诈如此猖獗的原因是什么?有关人士一致认为,其根源在于保险的根本属性以及人们的侥幸心理。略过保险的中间过程来看,有时候人们缴纳数百万元(折合人民币数万元)的保险费却连一半都收不回,有时候缴纳很少的保险费却能得到高额的保险赔偿金。
这就激发了人们的投机心理,产生了保险欺诈的意图。问题是经济越是不景气,那些生活困顿的人越是容易屈服于这种投机的诱惑,所谓的“生计型保险欺诈”(为了生活而不得已进行的欺诈)因此大幅增长。
仅2009年举报的保险欺诈金额就已高达3305亿元,被举报者有54268名。这些数值与上一年相比,分别增长了29.7%和32.3%。韩国金融监督院的相关人士表示,由于金融危机导致的经济不景气,“生计型保险欺诈”正在急速上升。
垂涎保险赔偿金而故意造成的追尾事故(146亿元,折合人民币8900万元)增长122%,纵火案(117亿元,折合人民币约7100万元)高达205.5%,人们的道德意识似乎有所下降。而车险在保险种类中以67.7%的比例占了2/3以上。韩国财产保险协会的相关人士指出,“人们虽然垂涎高额的保险金,但是真正危害到自己的时候就会变得犹豫不决。然而对毁坏汽车的抵制心理要相对少一点,因此车险在保险欺诈中占了很大的比例。
保险欺诈的企业化、组织化
近年来,保险欺诈倾向中尤其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它的企业化和组织化。
财险协会兼财险公益事业部保险调查组组长金程警示大家:”保险罪犯在网络上召集共犯,初高中生也参与其中,这使得它高速显示出了集团化、组织化的倾向“。
依据心理学分析,人作为组织的一员,只会执行有限的一些任务(即扮演有限的角色),即使最终的结果转变成犯罪行为,他也基本上不会有犯罪感。回顾那些已破获的不合法律规范的案例,我们发现,作为集团的一员,往往因为最终只是执行了目标中的一小部分而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自己的犯罪感。
从这一点来看,保险欺诈实行起来就更容易了。特别是在网络上碰到这种情况的话,人们往往不会有很高的警惕。金程指出:”这种企业形式的保险欺诈已经以一种职业形式固定下来,并且在连续进行。同时,由于它只在网上雇佣新成员,而成员每次都不同,这加大了举报的难度。”
纵容的认识
之所以发生保险欺诈,是由于它本身具有侥幸成分,因此很难杜绝。完全可以预防的保险欺诈却在大量地发生,而相应的举报、处罚体制又没有建立,很让人焦急。尤其是关于保险欺诈的一般性认识和相关体系存在很大的问题。
令人震惊的是,人们对于保险欺诈所持有的过于宽容的认识,“生活艰苦的人那么多,向富有的保险公司多要些保险赔偿金有什么错?”“最坏的是保险公司。保险赔偿金的支付审查那么麻烦,那些正大光明索要自己的钱的人才是了不起的。”
保险业界和金融监督院为了转变人们对于保险欺诈的认识,宣称“保险欺诈是无可争辩的社会性质的犯罪行为,它会提高投保人的保险费成本”。有人提出,有必要通过这种方式来打消人们对于保险的消极认识。
2009年10月,保险研究人员对803名25岁到65岁的成年男女就保险欺诈的认识做调查。其中,24%到36%的人认为可以容忍保险欺诈。据调查,超过30%的人认为保险欺诈不是犯罪,保险赔偿金也仅仅是白来的钱,所谓“既然已经出了事故,何不把其他的病也一块治了”。
保险研究人员指出,投保人对保险赔偿金的支付有很多不满,同时认为“金融监督院应该调整保险赔偿金的标准来平息大家的不满”。对于投保人的愿望及其对保险的不信任,复杂和费解的保险条款确实是个主要因素。
体制的缺陷
要想有效地预防、举报保险欺诈,有必要在事故处理现场(医院等企业组织)—保险公司—警方之间建立一个协作体系。
在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已经建立起了一套协作体制,比如:杜绝不必要的长期住院、建立合理的收费窗口、报告可疑的保险欺诈等。在美国很多人委托保险公司调查保险欺诈,因此参与调查、查阅相关资料都很方便。
但是,韩国的这种协作体制还不够健全,以至于损失了很多的保险赔偿金。
业界有关人士表示,尽管70%至80%的保险欺诈都由保险公司举报,但由于相关的调查和资料阅览权在法律上还未得到保障,保险公司只是在单方面给警方提供信息。当然,必要的时候,保险公司也可以要求警方协助调查并提供相关的信息,但是会不会协助、给不给提供还要看警方的决定,即使提供也不会是全部的资料,为此,保险公司经常束手无策。
医院等企业组织与保险公司相对立的事实似乎已成定论。医院等企业组织重视的是眼前利益,他们认为“不管是谁的,给钱就行”,如果能用保险赔偿金来支付各项费用的话,消费者反而会更果断,何乐而不为呢?于是,在繁琐的审查中,往往会与审查人员相冲突。保险公司设有保险欺诈举报奖金,但事实上收效甚微。
建立协作机制的必要性
为了从根本上杜绝保险欺诈,必须在保险公司和警方之间建立一个有效的协作机制。
产险调查组组长金程强调:“在发生一些典型欺诈案件后,我们建立了保险欺诈联合调查组”,实现了警方-金融监督院-保险公司间的合作,对举报、处罚保险欺诈起了很大的作用,我们要进一步巩固这个协作体制。"
业界高层人士指出,有必要修改一下《交通事故处理特例法》。如果警察能够更积极地介入交通事故并展开调查的话,那些预谋犯罪的人就会提高警惕,保险欺诈将会大幅减少。
另外,有人提出,对于那些参与保险欺诈的医院等企业组织的处罚过轻,应该给予较重的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