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保险业法》,是指在确保保险业健全平稳发展、保险展业公正公开的原则上,以保护投保人合法权益为目标的法律。该法涉及了保险公司的性质、组织架构、业务分类以及投保人保护体制等全方面的内容。
随着日本金融自由化和市场发展的内在需求,《保险业法》于1995年全面修订,并于1996年开始正式实施新《保险业法》。修订之后的《保险业法》为了能更好地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开创性地建立了小额短期保险业制度,并设立了保险投保人保护机构,以应对保险公司的破产。
1、 《保险业法》的历史变迁



2、 《新保险业法》的特称以及修订要点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前期,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要求日本进一步开放国内保险市场,同时日本国内保险市场也在积极寻求全球化战略,保险市场与国际接轨成为了经济发展的内在需求。在此大背景下,以促进市场国际化和确保国内保险公司健全发展为目标,以加速保险自由化为核心,《新保险业法》于 1996年应运而生。
(1) 逐步放宽日本保险业界的限制
a. 产寿险公司可以通过成立子公司进行兼业经营。
b. 部分保险产品及费率的审批程序从原先的批准制更改为预先备案制。
c. 随着进一步放宽限制,引进了保险代理人机制,保险经纪公司崭露头角,寿险从业人员不再专属于一家寿险公司。
d. 推进医疗、养老保险等介于产寿险之间第三领域保险的自由化进程。
e. 各保险代理公司一直以来严格遵守代理公司制度,收取统一的手续费,在《新保险法》实施之后,各家代理公司能够制定各自的手续费体制。
(2) 降低保险公司体制转变的门槛
a. 增加了互助型公司向股份型公司转化的制度。
b. 放开保险类股票在市场的流通。
(3)加强保险投保人保护的力度以应对保险公司破产
a.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规定更为具体化。
b. 引进偿付能力指标体系,更简单准确的把握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
c. 建立保险投保人保护机构。
《新保险法》的实施,提高了保险公司的市场竞争力,日本国内保险市场逐渐从被管理的市场转化成为竞争激烈、优胜劣汰符合市场规律发展的市场。
链接:日本新《保险法》以人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