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场准入
早期,日本在对外市场准入方面,一直以限制竞争为特点。长期以来,日本严格限制外国保险公司的介入,但随着美国等西方国家的要求开放保险市场的压力逐渐增加,保险监管机构逐步有限制的扩大开放国内保险市场。
(1)1994年10月,日、美两国进行了第一次保险市场开放的谈判,并达成协议,允许外国保险公司可以通过申报制直接在日本开展业务。
(2)1996年10月,日本颁布了《新保险业法》,废除了开业认可批准制,采用了申报制,并允许产寿险公司通过子公司进行产寿险兼业经营。
(3)2001年1月起,允许大型产寿险公司销售一向受《日美保险协议》制约的所谓“第三领域”(即产寿险之外的保险领域)的癌症保险、人身意外保险等险种。
2、保险公司设立条件——根据《保险业法》相关规定
a.组成条件
——公司名称;资本金或者基金(不得低于10亿日元);董事会以及监事会;书面申请文件(包括公司章程等);公司所在地以及主要分公司的所在地。
b.公司治理机构
——董事会;监事会;财务监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