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3月日本政府通过了有关设臵“付款保证机构”的相关法案,在新的付款保证制度下,当保险公司出现偿付能力问题,需要破产清算时,如果此时有愿意救助该破产公司的保险公司,再由“被保险人保护基金”对收购公司提供资金援助。如果没有愿意对破产公司进行救助的保险公司时,将由被保险人保护机构承接相关业务。关于财产保险方面,设立了“财产保险投保人保护机构”,以下将做简单的介绍。
1. 成立背景:
财产保险投保人保护机构是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由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独立法人。该机构成立的宗旨是,当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破产之后,对投保人以及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以维系社会对保险业的信赖。
自1996年6月设立“保险投保人以及被保险人保护基金”制度以来,保险业界就对何时建立保险救助公司以及保险公司破产之后的业务接手工作开展了广泛的讨论。为了能够在保险救助公司成立之前,更好地承担起保险公司破产之后的后续工作,1998年12月日本决定设立财产保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保护机构,该机构主要由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组成,根据保险法的规定,没有参加义务的一部分公司不包含在内,比如再保险公司等。
2. 成立目的:
该机构主要是通过提供相关的保险保障措施,在保险公司破产之后,达到保护投保人以及被保险人利益的目的。
(1)当财产保险公司(含外资保险公司)经营失败、破产时,由该机构提供保险合同的接管(合并、股权收购等)等业务所需要的资金支持,将全力保护投保人的利益,以维持社会对保险业的信赖。
(2)根据保险业法的规定,产寿险保险公司有义务成为该机构的会员。
3. 会员数量:
截至到2010年7月,共计42家
4. 该机构的主要业务内容
(1)向保险救助公司提供资金援助。除此之外,还在以下的几个方面提供资金援助:
a. 保险合同的继承
(从破产保险公司到继承保险公司的合同接管等)
b. 保险合同的再继承
(从继承保险公司到其他保险公司的合同接管等)
c. 保险合同的再接管
(从保护机构到其他保险公司的合同接管)
(2)在保险救助公司是否出现等不明朗的情况下,该机构除了本身要接管保险合同之外,还需要成立独立的继承保险公司以谋求保险合同的继续履行。
(3)在会员公司因为暂时的资金短缺有可能导致无法支付赔款的情况下,机构可以向会员公司提供贷款业务。
(4)在会员公司被政府命令停止营业而无法支付保险金时,机构可向会员公司提供贷款支持,保护被保险人。
5. 其他相关业务
(1) 提供赔偿范围内的赔款等相关的资金援助
(2) 回购赔偿范围内的合同索赔权等
(3) 破产保险公司的代管人或者代管人的代理业务
(4) 根据《更生特例法》的规定,制作保险投保人明细等业务
(5) 回购保险公司的清算资产
6. 补偿对象
该机构的补偿对象是投保人。这些投保人一般由个人、小企业、公寓物业管理协会等组成。对于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家庭财险(附带地震保险)和意外险的任何投保人,都成为该机构的补偿对象。
7. 补偿比例
根据不同的保险合同,该机构的补偿比例是不同:
(1)机动车交强险和家庭财险(附加地震保险),其保险金支付比例为100%;解约返还金和期满返还金的补偿金比例为100%。
(2)火灾保险等其他的财产保险。其保险金的支付是,破产后 3个月内为100%,3个月后是 80%;解约返还金和期满返还金的补偿金比例为80%。
(3)短期意外保险、特定海外旅行保险。其保险金的支付是,破产后3个月内为100%,3个月后是80%;解约返还金和期满返还金补偿金比例为80%。
(4)年金支付型意外保险、财产储蓄型意外保险、确定分摊年金型意外保险、其他类型的疾病意外保险。其保险金支付是 90%;解约返还金和期满返还金的补偿金比例为 90%(公积金保险的公积部分则为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