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界预期,相较于投资大陆A股的重重限制,台湾寿险业者投资大陆不动产的脚步应该会更快
台湾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发布新规定称,岛内保险公司可在所有者权益10%的额度内,在大陆购置自用不动产。台湾媒体估计,这项政策松绑可望引导5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金额流入大陆不动产市场。
台湾“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7日在网站上发布了上述规定。目前透过成立办事处、子公司或合资子公司在大陆展业的台湾保险公司共14家,寿险业包含富邦、国泰、新光、台湾人寿等;产险业则包含兆丰、明台、台湾、新安东京海上、富邦、新光、旺旺友联、友邦、国泰世纪产险等。
消息一出,台湾的国泰、新光和台湾人寿均已表态将前往大陆投资,合计三家公司可投资大陆不动产金额约人民币34亿元,初期以购置大陆合资公司的写字楼为主。
根据台湾“金管会”的最新规定称,凡在大陆地区设有办事处、分公司、子公司的保险公司,只要符合资本适足率(RBC)250%以上、设置风控长和最近一年未受重大处分三项条件,便可申请购置大陆自用型不动产。
台湾“保险局”日前虽已开放保险公司投资大陆有价证券,但因保险公司仍在等待大陆证监会核准其境外合格机构投资人(QFII)资格,导致投资进度较慢。外界预期,相较于投资大陆A股,台湾寿险业者投资大陆不动产的脚步应该会更快。
对外界质疑寿险业投资不动产会助长资金涌入大陆“炒房”风气,台湾“金管会”指出,2006年至2010年7月底,整体保险业不动产投资比重一直维持在4%左右,没有明显提高。“金管会”强调,保险业投资不动产,若两年内没有实时利用,“金管会”将进行“实质审查”,若有炒房之虞,更将予以处分。
同时,“金管会”规定,保险公司购置大陆自用型不动产后,自用面积不能低于总面积的50%,闲置空间也不能出租;保险公司购置不动产前,必须先经主管机关核准,购买后也要每季揭露使用情形。“金管会”并表示,金控公司如果以保险公司资金购置大陆自用型不动产,之后也不能再租给关系企业如银行使用,保险业买进的不动产一定要严守“自用”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