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充分发挥保险社团作用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 关于保险行业协会生存与发展的思考
论新《保险法》中行业协会的法律定位 建设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完善中国保险业管理体系
保险社团在两岸保险业发展中的角色与作用 新加坡人寿保险协会自律实践与经验
日本损害保险协会(GIAJ)的职能与作用 韩国保险协会的架构与职能
美国保险行业协会的职能及经验介绍 德国保险协会的职能任务与组织结构
香港保险业联会的职能与角色 为日本寿险护航保驾的行业组织
一、相关保险行业协会简介
(一)台湾产物保险商业同业公会
台湾产物保险商业同业公会成立于1998年6月17日,简称产险公会。原台北市产物保险商业同业公会(成立于1949年4月1日)于1999年8月1日并入产险公会。
1、组织结构
(1)由会员代表组织而成的会员大会:负责选举及罢免理、监事;通过年度工作计划、经费预、决算及章程修正与事业计划等事宜。
(2)由会员代表推举21人组织的理事会:负责选举及罢免常务理事及理事长;拟订年度工作计划及事业计划,编制年度经费预、决算及工作报告等事宜。
(3)由理事7人组织而成的常务理事会:依章程审议重要会务事项,协助理事长及理事会策划、推展会务。
(4)由7位常务理事中选举1人为理事长,对外代表公会。
(5)由会员代表推举5人组织的监事会:负责选举及罢免常务监事:议决监事及常务监事之辞职案;监察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之决议案等事宜。
(6)秘书长及秘书室:前者秉承理事长之命,综理会务工作:于秘书长下设置秘书室,负责办理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之秘书工作。
(7)各种委员会:目前于理事会下,设有火险委员会、水险委员会、意外险委员会、汽车险委员会、会计财务委员会、综合委员会、信息委员会、业务员管理委员会、国际事务委员会、伤害险及健康险委员会、精算委员会等11个委员会。
(8)自律监控委员会:隶属理事会,执行查核机制。
2、主要业务
(1)会员营业之协助调查统计及研究发展事项。
(2)会员营业规章及保费议订事项。
(3)会员共同利益之维护与增进事项。
(4)会员营业弊害之矫正及违章之处理暨纠纷之调解。
(5)同业员工训练及业务讲习之举办事项。
(6)办理会员委托申请、变更、换领证照或资格证明及其他服务事项。
(7)岛内外保险市场之联系、介绍及调查事项。
(8)主管机关或有关方面之交办或委办事项。
(9)向主管机关之建议或请愿事项。
(10)本业社会职责之办理事项。
(11)会员联合公告及业务宣传事项。
(12)配合当局推行政令,并参加各种社会活动事项。
(二)台湾人寿保险商业同业公会
台湾人寿保险商业同业公会简称寿险公会,其前身系成立于1954年5月16日的“台北市人寿保险商业同业公会”。1997年11月10日,商业团体法修正公布后,寿险同业遂积极筹设“人寿保险商业同业公会”,并于1998年9月10日正式成立。
1、组织结构
寿险公会亦系由各会员公司派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再由会员代表选举理事21人组织理事会,并选举监事5人组织监事会。在理事会之下,现常设有四个委员会,分别为:
(1)人寿保险业务发展委员会:由各会员公司推荐代表1人组成,主任委员由理事会聘任之。在委员会下,分别依寿险业务的功能或险种,设置承保、法制、理赔、保全、展业、伤害保险、团休保险等19个研究小组。
(2)人身保险业务员资格测验登录管理委员会:主要任务为督导办理人身保险业务员之资格测验、教育训练及登录管理等事宜。
(3)人身保险业务员纪律委员会:主要任务为对各人身保险业务员所属公司办理之业务员训练、管理及奖惩绩效予以评估,及对受停职登录、撤销登录处分之人身保险业务员申请复核。
(4)寿险业业务经营自律准则暨招揽体制阶段改善计划执行委员会:主要任务为督促寿险业确实执行业务经营自律准则暨招揽体制阶段改善计划。
除此之外,寿险公会另设有秘书长综理会务,置秘书1人襄理会务,下设置行政事务组、研究咨询组、训练登录组、精算信息组等4个行政组,以推展、办理寿险公会会务与业务。
3、主要业务
(1)会员营业之调查、研究、发展、宣传及统计。
(2)会员共同利益之兴办。
(3)会员间争议之调解。
(4)会员劳资间争执之调解。
(5)会员营业规章及保险费率之议订。
(6)会员合法权益之维护。
(7)会员违章之处理及报请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议处。
(8)接受有关机关、团体之委托服务。
(9)向主管机关建议或请愿。
(10)寿险刊物之出版。
(11)财经金融政策与商业法令之协助推行及研究并参加各种社会运动。
(12)会员与会员代表基本数据之建立及动态之调查登记。
(13)依其他法令规定应办之事项。
(三)台湾财团法人保险事业发展中心
台湾财团法人保险事业发展中心简称保发中心。1985年7月1日,保发中心正式成立,法制上采取的是财团法人的组织型态,亦即为财产的结合体,同时以公益为主要目的。在公共行政的概念上,保发中心之设立乃系源自第三部门的理念,是一个介于政府与企业间的组织;既不属于公共部门,也不以营利为目的。
1、组织结构
(1)董事会:为保发中心最高决策中心,由董事长及董事共7人组成;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2至3人,产物保险业代表1人、人寿保险业代表1人,专家学者2至3人及保发中心的总经理;负责掌理基金运用、工作方一针及年度计划核定、预算及决算之市核等事宜。
(2)董事会之下,有总经理、执行副总经理、副总经理,并下辖研究处、精算处、信息处、教育训练处、综合业务处、国际事务处等六个业务部门,以及管理处及会计室两个行政部门。
3、主要业务
(1)保险业务之研究、改进暨发展。
(2)保险业务之精算及统计。
(3)保险人才教育训练及资格考试。
(4)保险中诉、调处及托办保单审查。
(5)保险业务之咨询及服务。
(6)保险之倡导。
(7)保险业务检查之协办。
(8)国际保险事务之办理。
(9)主管机关托办事项。
(10)其他与保险事业发展有关之事项。
二、台湾之产险公会服务会员公司做法
(一)“汽车修理工时工资暨零配件价格项目研究小组”
1985年,由于汽车保险业务大幅成长,公会成立汽车险委员会。1997年,“汽车修理工时工资暨零件配件价格项目研究小组”成立,随即配合纳入汽车险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计划内,执行有关之作业。
1、组织
由15家同业公司中,实际从事理赔工作5年以上经验及过去曾担任修理厂实务工作,并领有各种汽车修护技工执照之理赔人员计17人所组成,由汽车险委员会主任委员推举1人担任小组召集人,小组成员则依工作项目多寡分组采分工合作方式调查各工作项目。
2、研究调查方式
为取得合理、客观之各厂牌汽车涂装及饭金拆装工资工时,以供各会员公司作为理赔参考标准,小组采用“实地现场作业”之调查方式,亲临各厂牌汽车修理厂,实地了解各调查工作项日并与现场技师彼此交换经验意见,正确的测量每项拆装项目实际修理所需时间,涂装部分亦实际丈量各车系每部分面积,再换算出单位面积成木,以有别于以往和各业务厂讨价还价之较不科学的作法。
自1987年公会开始实行本项工作为各会员公司服务以来,迄今己有20余年,近年来并导入各厂牌车辆原制造厂商之标准工时之信息(如日本、美国),商订工资率(工资/每小时)。
(二)“政策性保险之研发及共保组织”
受2001年911恐怖攻击事件影响,鉴于恐怖主义行为风险保障实不可或缺,主管机关责成本会研议组成共保组织,以限额方式承担部分责任。
目前己成立之共保计有:伤害保险恐怖主义行为保险、旅行业履约保证保险、强制执行人员责任保险、民间公证人及地区公证人责任保险等。
1、加入共保对象:本会所属各会员公司及再保险公司。目前共计有16家会员公司参加(包括15家签单公司及中央再保一家再保公司)。
2、共保合约限额:依纳入共保业务各险性质,由共保工作小组会议决定。目前各共保限额为伤害保险、恐怖主义行为保险:每人新台币200万元、每一次事故新台币10亿元;旅行业履约保证保险:综合旅行业总公司加计分公司最高可达新台币1亿元;强制执行人员责任保险:每一次事故新台币5,000万元;民间公证人责任保险:每一公证事件新台币400万元;地区公证人公会责任保险:每一公证事件新台币400万元。
3、共保条件:依纳入共保业务各险性质,由共保工作小组会议决定。纳入共保保费为危险保费,共保管理费为5%。
4、共保运作:由公会成立共保组织统筹办理有关共保组织作业、成份比例、帐务处理、承保及理赔数据搜集、业务统计、理赔机制等事宜。核保及理赔作业之处理,必要时得委请专业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为之。
5、共保成份:共保公司之认受成份,由各公司自由认受。伤害保险恐怖主义行为保险共保之基本成份1%、再保公司20%,其余依分入业务比例分配;其他共保基本成份为各会员公司5%、再保公司10%,剩余成份由原签单公司认受。(本文资料来自2010年10月13日“保险行业协会职能与作用研讨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