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公司驻中国总代表余晨辉19日表示,此次日本受灾情况空前严重,损失金额目前尚无法估计,但是由于日本相对成熟的地震保险制度,保险公司的赔付金额仍在可控范围之内,经营风险仍然在可控的范围之内。
余晨辉表示,日本3月11日发生的9级地震影响巨大,作为“社会稳定器”的保险公司正全力以赴加快查勘定损,支持受灾地区的灾后重建工作。三井住友海上已于地震当日启动了危机应对机制,成立了以总裁为首的危机应对本部。
他介绍,1966年,日本颁布了《地震保险法》。根据该法,地震保险有几个特点:
第一,地震保险的目的是保障投保人灾后最基本生活水平得以维持。因此,地震保险的对象仅限于居民住宅及住宅内的家庭财产,而非商业用途的建筑物。
第二,商业财产保险公司承保地震保险的原则是“不赔不赚”,地震保险的费率是由专门的第三方机构——日本财产保险费率厘定机构在此原则之上科学厘定而出。
第三,地震保险不能单独购买,而是与家宅火险一起捆绑销售。投保人在购买家宅火险后,可以选择是否购买地震保险附加险。
另外,地震保险的保险金额仅限于火险保险金额的30%~50%,且建筑物的保险金额最高上限为5000万日元,家庭财产的投保最高上限为1000万日元。
第四,由于地震风险巨大,地震保险采取的是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共同承担风险的方式。投保人将保费交给直保公司,直保公司将所有地震险保费全部以再保险形式分出。其分出对象是一家专门从事地震再保险的公司——日本地震再保险株式会社(JERC)。这家专门的再保公司通过再再保险的形式,再按一定比例将保费分出给政府和直保公司,剩下的自留。形成了一个直保公司,再保公司,政府三位一体的地震风险承保共同体。
第五,保险金的赔付按金额大小分为三段式。第一段为1150亿日元以下,这部分是由商业保险公司(直保公司+地震再保险株式会社)承担100%赔付责任;第二段为1150亿日元~19250亿日元,这部分由商业保险公司与政府各承担50%;第三段为19250亿日元~55000亿日元,这部分由政府承担95%赔付责任,商业保险公司只承担5%。
第六,除了以上再分保的安排,根据日本的保险业法,日本的保险公司还必须按一定比例将保费作为巨灾危险准备金储备下来。
正是由于日本地震保险制度的设计,才使得此次发生巨灾后,不会给商业保险公司经营造成致命的打击,经营风险仍然在可控的范围之内,保证了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鉴于目前全球巨灾风险上升,余晨辉期待中国尽快出台巨灾保险制度,为人民提供更多保障。他表示,相对成熟的日本地震保险制度可以为构建中国巨灾保险制度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最后,他说:“我代表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公司,向所有发来慰问函电的监管机关、保险协会及业界同仁表示衷心地感谢。”
据了解,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公司是日本最大的保险集团——MS&AD保险控股集团旗下的一家财产保险公司。该保险公司于1981年在北京开设第一家代表机构。目前在大连、青岛、杭州、成都设有代表机构。并于2007年在上海开设了在中国法人子公司——三井住友海上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目前该子公司的服务网点包括广东分公司、北京分公司、江苏分公司、深圳营销服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