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保险业正在经历一场重大的历史变革,一个关于保险业资本充足率和风险管理的新体制正在欧盟中建立,它就是著名的“偿付能力二号(Solvency II)”。2011年3月14日,欧洲保险与职业养老金局(EIOPA)公布了第五次量化影响研究(QIS 5)的结果,标志着欧盟偿付能力二号新体制向前又迈出重要的一步。
欧盟目前有一套偿付能力监管体系,被称为“偿付能力一号(Solvency I)”,它源自早期的“欧盟保险人偿付能力制度(EU’s Insurer Solvency Regime)”,后者是上世纪七十年代应欧洲经济共同体(欧盟的前身)颁布的第一代保险指令而确定的。九十年代,在欧盟第三代保险指令的要求下,欧盟委员会对原有的欧盟保险人偿付能力制度进行了重审并做了有限的改革,改革后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即偿付能力一号于2002年得到欧盟议会和理事会的批准,并于2004年1月1日开始应用于监管。在偿付能力一号框架下,偿付能力额度由公司的业务规模决定,它只反映部分理赔损失风险,并没有反映整个公司在实际经营中所承受的全部风险。同时,随着巴塞尔二号协议(Basel II)在欧洲银行业的推进,欧盟地区的银行业和保险业在监管框架上实现统一在理论和实践上成为可能。在这个大背景下,一个在理论上和体系上更加完备而复杂的“偿付能力二号”就孕育而生了。
在2004年和2005年间,欧盟委员会向欧洲保险与职业养老金监督官委员会(CEIOPS)三次发出意见征求书,征求关于偿付能力二号的各方面内容。在经过了广泛的内部研究和外部讨论后,CEIOPS分别于2005年6月、2005年11月和2006年5月向欧盟委员会提交了对各次征求意见书的反馈意见。在完成相关的审议程序后,欧盟委员会于2007年7月正式接受偿付能力二号改革计划。
偿付能力二号的目标是在欧盟内建立一套协调一致的、以风险度量为基础的偿付能力监管体制。与银行业的巴塞尔二号协议相似,偿付能力二号也是采用三支柱的框架结构。第一支柱是数量性要求标准,它以“完整的资产负债表”(total balance sheet)方法为基础,要求技术性准备金必须采用市场一致性度量原则,然后通过标准方程或者内部模型确定两个资本要求,一个是对应99.5%风险值的偿付能力资本要求(SCR),一个是大约对应85%风险值的最低资本要求(MCR);第二支柱是质量性要求标准,它强调保险公司自身的治理结构和风险管理体系建设,要求保险公司建立自身风险与偿付能力评估(ORSA)报告,供监管机构在执行监管审查程序(SRP)中使用;第三支柱是信息批露要求,要求保险公司向公众和监管机构批露偿付能力和财务状况报告。
为了建立和完善新的偿付能力监管体制,CEIOPS在欧盟委员会的要求下展开了量化影响研究(QIS)。量化影响研究是对保险公司的一种实地测试演练,它邀请欧盟的保险公司基于上一年度的财务状况,应用一套特定的技术规范去计算他们需要的偿付能力资本要求和最低资本要求。至今为止,CEIOPS已经开展了五次量化影响研究,最近一次的量化影响研究即QIS 5是在2010年8月至10月间进行的。
今年1月1日,CEIOPS更名为欧洲保险与职业养老金局(EIOPA),并于3月14日公布了QIS 5的结果。首先,QIS 5是历次量化影响研究中保险公司参与数量最多的一次,由于样本的数量较大,因此本次量化影响研究针对偿付能力二号要求给出了最稳定的指示结果。其次,QIS 5的重点之一是测试SCR标准方程的合理性,其结果显示在技术准备金评估、资产与其他负债评估和部分风险模型等方面依然存在着需要进一步改进之处。尽管尚有一些修订需要进一步完善,但EIOPA表示QIS 5将是最后一次量化影响研究,未来不会再有QIS 6。
另外,今年1月19日,欧盟委员会向欧盟议会和理事会递交了“综合二号指令(Omnibus II Directive)”的提案,其中提出诸多针对偿付能力二号指令的修订方案,其中最令人关注的是将偿付能力二号的实施日期由原来的2012年11月1日推迟到2013年1月1日,以及对偿付能力二号中某些重大方面的实施时间进行推迟,包括资产和负债的评估、SCR计算要求在内的几个方面的过渡期(Transition Period)最长至10年。综合二号指令的目的是想保证保险公司有更多的时间为新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做准备。在今年6月间,欧盟理事会四次修改综合二号指令的内容。在6月21日欧盟理事会针对综合二号指令公布的第四版主席团折中方案中,欧盟理事会提出偿付能力二号的完全实施时点将推迟到2014年1月1日,这使得偿付能力二号的实施时间变得更加扑朔迷离。按照欧盟的法定程序,欧盟议会和理事会可能需要较长的时间审议这项提案,并且其中提到的一些修订方案可能会再被修改。因此,对保险公司而言,绝不应基于综合二号指令议案被通过的假设去行事。
欧盟的偿付能力二号在国际保险业掀起了巨大的影响,包括美国在内的很多国家都在思考偿付能力二号对本国保险业的借鉴意义。尽管我国不会受到偿付能力二号的直接影响,但我们也应关注欧洲保险业的这次重大变革,充分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和改革探索的最新成果,从我国保险行业的实情出发,完善自身的偿付能力制度体系,建立更加符合我国国情、有利于促进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