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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变财产保险公司发展方式、提高核心竞争力,关键是要转变其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方式。从监管视角看产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实力,主要围绕规范、效益和内控三个方面展开,体现“实”与“力”的有机组合,即:规范求真实,保持监管压力;效益做扎实,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内控抓落实,强化执行力。
现代金融企业的要求是“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对财产保险公司实力或者竞争力的考量,是针对各种因素的复杂性的综合分析,包括市场规模、资本能力、准备金充足率、盈利性、流动性和稳定性等。对产险公司分支机构而言,从监管视角看,其实力主要围绕规范、效益和内控,从三个方面体现“实”与“力”的有机组合。
规范求真实,保持监管压力
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作为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其运行必须符合整个经济的运行规律。保险经营的风险性、技术性、社会性以及信息的非对称性,决定了保险业必须被纳入依法监管的范畴,从而实现稳健经营、规范发展。可以说,通过规范经营,防范化解风险,促进健康发展,是保险业永恒的主题,也是保险公司经营的生命线。
近年来,面对复杂的外部环境,财产保险行业发生了较为深刻的变化,在改革中前行,在发展中壮大,在规范中做强。但是,一些影响和制约财产保险发展的矛盾和问题仍然比较突出,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最为突出的问题归结为一点,即数据不真实。主要有四类:一是保费收入不真实,虚假批退、虚挂和虚减应收保费都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二是成本支出不真实,有虚列中介业务、虚构营销员、向不具备资格的单位和人员支付手续费等多种表现形式;三是赔款支出不真实,有内外勾结、编造假赔案的,但更多的是虚增理赔费用;四是经营结果不真实,如假分保、随意调整提取责任准备金比例等。经营数据的不真实,导致成本虚高、亏损严重,同时,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面临很大的风险,损害了行业形象。
良好的市场环境是财产保险业转变发展方式的前提和基础。产险公司必须始终保持监管压力,并转化为规范经营、防范风险的动力,为全行业转变发展方式营造有利的外部环境。转变发展方式要通过思想方式的转变带动管理方式和服务方式的转变,关键在于重心下移,转变基层机构的行为方式。当前,最重要的是要增强产险公司分支机构“三率”的真实性,使产险业经营结果回归真实,不断提高经营质量和效益。一是在费率方面,严格执行报批或报备的条款费率,坚决杜绝随意降价、恶性竞争的行为。特别是在大型商业保险承保过程中,严格落实事前报告制度、事后核查制度、季度报告制度和市场信息员制度。二是在费用率方面,严格执行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做到会计科目核算准确、经营数据真实可靠,不得虚列费用套取资金用于支付不当利益或内部分配。特别是要规范手续费及佣金支付,遵循相关性和合理性的原则,做到支付对象、渠道、方式合规。三是在赔付率方面,着力加大理赔管控力度,规范工作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堵塞理赔漏洞,挤压经营水分,增强赔付率的真实性。尤其是要加强和公安司法部门的协作,打击骗赔案件,斩断“吃保险”的利益链。此外,产险公司分支机构必须要有强烈的法律意识,严防出现重大违法犯罪行为,触碰法律底线,发生司法案件。
效益做扎实,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效益是保险公司经营的核心目标,体现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水平和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效益长期低下,必然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产生不良影响,从而危及经营稳定,形成风险隐患,可持续发展能力也无从谈起。如果公司经营亏损是由于违法违规经营造成的,或者影响到公司的偿付能力和行业的稳健发展,监管部门就要履行职责,跟踪介入。因此,效益是依法合规经营的晴雨表,监管部门必须密切关注,强化效益监管。
长期以来,产险公司经营管理粗放,合规意识淡薄,承保亏损严重,影响产险业的健康发展。在转变发展方式思路的指引下,监管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分类监管、重点检查、指标监控、行政许可调控、制度和系统管控等。产险公司的思想认识、经营理念、管理方式等也发生了较为明显的变化,实现了行业经营的“两降两升”,即费用率、赔付率下降,经营效益、保费充足率上升。但是,应当看到,这其中有《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对经营数据的影响。尤其应当关注的是,在经营效益刚有好转时,产险公司分支机构通过各种违规方式贴费、降价争抢业务的现象有所抬头,经营效益的基础还很不稳固。如果盲目乐观、麻痹懈怠,只会走回承保亏损、恶性循环的老路。因此,必须要坚持转变发展方式,把效益作为产险公司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中心环节,按照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提出的实现“三个转变”、优化“四个结构”、增强“五个能力”的要求,处理好速度和效益、规模和质量的关系,追求有效益的速度和有质量的规模,解决保险业发展方式存在的高投入、高成本、高消耗、低效率“三高一低”问题,切实增强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合规与增效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依法合规经营是盈利的前提,有了效益,市场也会逐步规范。产险公司分支机构必须要向规范经营要效益、向精细管理要效益、向结构调整要效益,不能采取违规谋利、惜赔减亏甚至拒保交强险等方式完成利润考核任务。要通过规范承保来提高保费收入的充足性、通过规范费用列支来降低展业成本、通过规范理赔来减少赔付环节的跑冒滴漏,从而在规范的前提下实现公司经营效益的真正好转。作为监管部门,则要继续探索完善效益监管的方法和路径,本着“打基础、管长远、解难题、上水平”的原则,持续开展合规增效工作,加强制度建设,构建综合防控体系,堵塞经营漏洞,肃清保险利益链,解决因业务、财务基础数据不真实造成的产险行业承保亏损问题。
当然,产险公司分支机构还要做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机结合、统筹兼顾,用社会效益推动经济效益,经济效益反哺社会效益,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维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相互促进、共同提高。
内控抓落实,强化执行力
内因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外因是事物发展的必要条件,外因通过内因发挥作用。从保险业看,保险公司是经营的主体,是维护保险市场安全稳健运行的内因,保险监管是外因。只有公司内因和监管外因有机结合起来,加强保险公司内控建设,才能从制度上更好发挥公司在规范经营、防范风险中的主体作用,促进保险业长期稳健发展。
当前,各产险公司基本都有比较完善的内控制度,关键是执行力问题。执行力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理解力,这是前提;另一方面是监督力,这是保证。由于内控执行力层层递减,导致对分支机构管控和约束力不强,监督制衡机制未发挥应有的作用。同时,信息化管控力度不足,还不能有效控制分支机构在承保、理赔、财务等各环节可能出现的风险。因此,产险公司要围绕合规和效益,加强内控执行力建设,确保制度的贯彻落实。一是畅通良性互动机制。上级机构要深入基层,强化督导,确保执行没有偏差,杜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上下级机构之间要有真正的沟通和必要的理解,实现良性互动。二是完善内部审计制度。强化内部审计和稽核的独立性,通过参与式审计,全方位、全过程地参与公司管理,形成公司内部有效的监督、制衡和纠错机制,发挥风险排查和控制的作用。同时,促进内审与监管联动,努力将风险控制在萌芽状态。三是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制度是基础,执行是关键,问责是保障。要按照《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的要求,通过调整完善绩效考核机制和建立健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不断加大对分支机构的管控力度。四是丰富内控方式手段。主要是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手段,通过系统来管人、管事、管机构、管风险,为加强内控执行力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如见费出单制度、保单信息自主查询机制、车险信息平台、手续费跟单管理、资金支付“零现金”、赔款直接到客户制度等,提高了经营数据的真实性,加强了经营行为的管控力度。五是有效控制经营成本。强化成本约束机制,实施全方位管理,重点把好核保、核赔两个关口,控制业务操作风险,堵塞各种跑冒、滴、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