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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健康保险在许多国家都是盈利性的。虽然商业保险公司管理费用占总收入的比例往往高于法定健康保健系统,但仍然能够保持稳定的利润率。大约一半的欧盟成员国,保险公司赔款支出占保费收入的比例在75%以下。

  每一个欧盟国家的健康保障体系都是由公共筹资的法定健康保险与商业健康保险(包括非盈利互助形式的健康保险)共同构成的,但商业健康保险在各国健康保健体系中的地位、市场规模,以及运作方式存在很大的差异。

  欧盟国家

  商业健康保险的市场角色

  从在健康保健体系中的定位和作用看,欧盟成员国的商业健康保险主要有三种发展方式:

  一是商业健康保险作为法定健康保障之外的附加保障(supplementary),主要为已经由法定健康保障系统覆盖的健康保障服务提供更多的选择权,包括选择医疗服务提供机构(通常是私人机构)、获得快捷的治疗等,如波兰、罗马尼亚、西班牙、英国等国。

  二是商业健康保险作为法定健康保障的补充保障(complementary),提供法定健康保障计划不包括或不完全覆盖的健康保障服务,如丹麦、匈牙利、荷兰、比利时、法国等国。

  三是商业健康保险作为法定健康保障的替代保障(substitutive),主要是为那些不符合参加法定健康保险资格的人(如捷克共和国,爱沙尼亚等国)或不用必须参加法定健康保障的人(如德国)提供保障。

  商业健康保险市场在欧盟新成员国家中主要起附加性作用。在一些老成员国家中,商业健康保险的作用发生了明显的转变,如比利时和荷兰扩大了法定健康保险的保障,取消了商业健康保险的替代性市场作用;爱尔兰逐步将商业健康保险从替代性市场,发展成附加性和补充性相结合的混合性市场。/////

  欧盟国家

  商业健康保险的市场规模

  (一)在卫生支出中的比例

  2006年,商业健康保险支出在卫生总支出中占比排前三位的国家是斯洛文尼亚13.1%,法国12.8%,德国9.3%。除前两位国家以外,各成员国这一比例低于10%。1996—2006年,欧盟三分之二成员国的商业健康保险支出出现了一些增长,但市场总体规模保持相对稳定。商业健康保险支出占个人卫生支出的比例在大多数成员国不超过25%。

  (二)所覆盖人口的比例

  不同成员国商业健康保险覆盖人口的比例存在较大差异。补充性商业健康保险市场国家人口覆盖率较高,如法国92%,卢森堡91%,斯洛文尼亚74%和比利时73%。唯一的例外是荷兰92%,它是附加性和补充性相结合的混合性市场。通常,在附加性市场中,商业健康保险只覆盖约10%的人口,爱尔兰例外,为51%。近年来,人口覆盖率有显着增加的国家有:丹麦(主要是2002年团体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引导),法国(2000年全民互补医保引入的结果)和爱尔兰(经济增长,税收减免政策和对公共制度缺乏信心共同影响的结果)。在其他国家,人口覆盖率保持相对稳定。

  (三)保费收入

  目前欧盟国家中,德国商业健康保险保费收入最高,约占欧盟国家健康保险总保费的一半,接下来是法国、西班牙。

  欧盟国家

  商业健康保险的供需状况

  (一)商业健康保险的需求

  决定商业健康保险需求的主要因素有法定健康保险的保障程度和质量、民众收入水平等。在许多欧盟国家,商业健康保险投保人通常具有下列特点:年龄40-50岁,相对富裕,受过更好的教育,白领(通常是管理阶层或更高),在大型企业工作或自雇,城市居民,男性。团体保单通常由雇主购买,团体保险在许多成员国家市场中占据着重要份额。

  通常,消费者对保险公司、保险产品或计划、服务提供者具有一定的选择权,但也常受到一些限制,比如购买时的年龄、健康状况(许多保险公司如果认为申请人风险过高,可以拒保)和支付能力等。此外,近年许多欧盟国家扩展了法定健康保障的可选择范围。因此,尽管消费者在商业健康保险中拥有比较灵活的选择权,但法定保障和商业保障之间选择权大小的差距已经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缩小。

  (二)商业健康保险的供给

  1.提供商业健康保险的机构

  主要包括相互基金协会(mutual and provident associations)、商业保险公司、法定健康保险基金和雇主。在西欧和北欧许多国家,相互基金协会在商业健康保险市场上占据主导位置。但由于商业保险公司的进入,相互基金协会的市场份额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出现下降。有些国家,商业健康保险只能由商业保险公司提供。商业保险公司的数目在每个成员国各不相同,从5个或更少到大约50至100个。法国比较特殊,大约有1000家。许多国家商业健康保险市场集中度比较高,大多数国家中前三家公司的业务规模占有超过50%的市场份额。

  2.商业健康保险的承保条件和保费

  商业健康保险通常仅为65岁以下的人提供短期保险保障。保险公司一般可以拒绝购买者的投保请求、加费承保、使用除外责任、等待期和费用分摊条款。/////

  近年来,德国、比利时、法国、斯洛文尼亚等国商业健康保险市场的监管规定愈加严格,比如,保险公司不能因为申请人残疾或疾病而拒保,要求实施终身保障(保证续保)等。严格监管的主要目的是使更多的人能够自由选择商业健康保险,特别是对老年人、不富裕的人及慢性病人,否则这些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非常困难或非常昂贵。

  3.商业健康保险与医疗服务提供者的关系

  有些商业保险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注重与医疗服务提供者密切合作,这在一些国家已经成为一种趋势。不过,保险公司在这一过程中一般非常谨慎,因为与医疗服务提供者的合作,如果限制了保险客户就医的选择权,往往是不受欢迎的。多数保险公司以既往服务费为基础向服务提供者支付费用,所付费用通常高于公共融资的健康医疗服务所付费用。在一些国家,保险公司利用公立医院中的私家病床为保险客户提供服务。

  4.保险公司的成本和利润

  商业健康保险在许多国家都是盈利性的。虽然商业保险公司管理费用占总收入的比例往往高于法定健康保健系统,但仍然能够保持稳定的利润率。大约一半的欧盟成员国,保险公司赔款支出占保费收入的比例在75%以下。

  欧盟国家

  商业健康保险的监管和相关政策

  (一)商业健康保险的监管

  在许多欧盟国家,商业健康保险的监管方式与其他金融服务相同,特别是在营利性商业健康保险和附加性商业健康保险具有突出影响的市场上。商业健康保险市场通常由财政部管辖的国家金融市场权力或监督委员会监管。卫生部或社会保障部门监管营利性商业健康保险的情况非常少见,他们通常负责调控非营利的健康保险。

  1994年,欧联建立了商业健康保险监管架构(第三非寿险指令)。这一监管框架在非替代性市场中,基本排除了非金融监管的干预。

  (二)与商业健康保险相关的财政政策

  欧盟许多国家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鼓励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在过去的五至十年,也有一些国家取消或降低了税收优惠政策,但没有对商业健康保险的需求产生较大负面影响。在一些国家,如匈牙利和爱尔兰,税收补贴政策成功刺激了商业健康保险的需求和发展。

  (三)相关政策与商业健康保险的相互影响

  商业健康保险的运作方式往往会影响到国家健康政策目标的实现,特别是在经济补偿和获得健康保障公平性等方面。商业健康保险有助于在更广泛的范围内提供经济补偿,因此,政府在替代性和补充性商业健康保险市场上政策干预程度很大。

  从对国家健康政策目标影响角度看,商业健康保险的作用具有双重性。虽然替代性商业健康保险和补充性商业健康保险都发挥了重要的经济补偿作用,但即使在被严格监管的市场上,商业健康保险的存在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其他健康政策目标的实现。比如,德国允许较高收入人群在法定和商业保障之间进行选择,这种做法可能失去高收入者对法定保障的保费贡献,或使法定健康保障覆盖了较多的高危险人群。有证据表明,在法定健康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之间界限没有明确界定的国家,公共资源可能被用于资助那些有商业健康保险的人获得更快捷的医疗服务,而这些人通常是高收入群体。/////

  对发展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

  几点建议

  在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在国家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中充当着补充性角色,能够发挥保障丰富、形式多样、服务全面的优势,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保障服务。

  国家一直高度重视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党的十七大报告中都提到发展健康保险,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内容。新医改意见强调“坚持公平与效率统一,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的重要原则,明确了商业健康保险在国家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的地位,以及商业保险参与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途径。2002年以来,中国保监会也先后发布了《关于加快健康保险发展的指导意见》、《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保险业参与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等配套文件,为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和保险业参与国家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提供了制度保障。

  国家各项支持政策和监管规定促进了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近年来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势头良好。但同时,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在国家医疗保障体系中所发挥的作用还有待进一步增强,2008年商业健康保险赔付占卫生总支出比例为1.2%,占个人卫生支出比例为3%。

  为促进我国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商业健康保险的作用,对照欧盟国家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经验,我们建议:

  一是社会医疗保险有政府介入,公平性相对较好;商业健康保险由于市场竞争,效率相对较高。正因为如此,欧盟以及其他国家在建立健康保障体系时,都期望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两方面的作用。我国的新医改实施的是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的政策,对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各自的地位、作用和保障范围做出规定,但并未对基本医疗和商业健康保险提供的保障和服务进行明确的界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商业健康保险运行的政策风险。建议在医改推进过程中,进一步明确基本医疗和商业健康保险各自的保障服务范围,保障民众享受基本医疗保障的公平性和商业保险作用的发挥。

  二是根据我国新医改确定的医疗保障体系框架规定,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空间主要是补充医疗保险、非医疗费用健康保险,以及各类医疗保障经办管理服务。借鉴欧盟国家经验,商业健康保险业务发展应注重各类业务需求主体特征分析,准确定位业务类别和服务人群,提高专业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在与医疗服务提供机构的合作中,加强风险控制,强化服务质量管理。

  三是研究各类税收优惠政策对减轻财政压力和促进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影响,尤其是对目前呼声较高的税收减免政策的研究力度,如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费用一定额度税前列支,以及对从事基本医疗经办的保险公司给予一定税费减免或财政补贴等。

  四是研究欧盟等国商业健康保险的监管做法,结合我国实际,不断完善商业健康保险监管体系,逐步形成与产寿险相区分的单独的监管框架。加强对商业健康保险覆盖人口的统计,引导商业健康保险更加注重发挥保障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