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新闻 专题报道 保险要闻 学术动态 海外保险 保险数据 地方保险
学会简介 学会章程 学会领导 理事会组成 组织架构 大事记
保险知识 保险案例 保险史话 法律法规 消费者问答
刊物 地方刊物 图书 文集 论文 课件
课题 征文 专题研究 保险史 奖学金 调查报告 教育培训
回顾历年现场检查工作,查实的问题大同小异,部分违规行为屡查屡犯、屡禁不止的情况仍较为突出,财产险市场各类违规问题产生的体制机制性问题没有根除,工作成果难以巩固。因此,在有限的监管资源下,现场检查工作如何治标治本、如何产生长效作用,值得探索思考。
近年来,为规范保险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险监管部门不断加大现场检查频次和力度,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开展集中整治。仅财产保险方面,2010年上半年全国监管系统就组织390个现场检查工作组,出动15290人次,检查各级机构405家次,实施行政处罚207家次。现场检查取得了良好效果:一是公司经营理念得到转变;二是数据不真实的问题得到遏制;三是经营效益得到提高;四是理赔难问题得到改观。 现场检查工作面临的困惑
(一)现场检查对象难以确定
一是随意性较大。以甘肃为例,2010年常规检查涉及2家省公司7家分支机构,覆盖面仅为1.4%。检查对象选择有一定随意性,无论查哪家,被检查单位都会普遍存在“查到我是我倒霉”的想法。二是整治效果得不到保证。对共性违规问题的查处难以延伸至其他公司,造成被检查单位同类违规问题在市场上其他公司依然存在,个别公司的规范难以对整个市场秩序产生根本影响,在客观上形成“谁违规谁收益,谁规范谁受损”的不正常现象。三是常规检查对象选择方面自主性不高。个别管控弱、问题多、风险大,亟需检查的机构反而无法确定为被检查对象,让公司形成侥幸心理。
(二)现场检查内容难以把握
一是检查面过宽,调查不深。近年来全国性的常规检查均是针对公司业务经营的全方位检查。检查范围广、涉及问题多、工作量大,检查人员要顾及公司业务经营管控的各个环节,很难面面俱到,做到查深查透。二是检查定位不清,处罚无据。许多本应由公司内控解决的问题,如单证管理、条款费率报备使用、理赔时效性等成为检查重点。检查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变成“替公司打工”,发现的问题也难以处理。三是重点不突出,打击不力。“撒胡椒面”式的全方位检查对个性问题和线索往往没有精力继续深入追踪、并对重点环节集中整治,也稀释了有限的监管资源,造成检查工作事倍功半,影响检查效能。
(三)现场检查标准难以统一
一是现场检查尺度标准不统一。对某一类违规线索应该从哪些环节入手,必须核实哪些问题,追查至什么深度,完全凭借检查人员的个人经验判断。同一类机构,同一类线索,由不同的人员实施检查,结果往往差别很大。二是检查发现问题定性标准不统一。伴随市场发展,新违规手段层出不穷,由于缺乏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造成同一类问题定性不统一。如不严格执行“见费出单”问题、自律公约与监管法规对接问题等。三是违规问题处罚标准不统一。存在同一类问题各地保监局处理标准不一致、同一监管部门历年处理标准不一致、同一类问题对不同公司处理标准不一致的情况,保险公司对监管尺度产生疑义,影响监管威信。
(四)现场检查资源难以整合
目前现场检查都依托监管部门开展,而监管部门普遍存在专职检查工作人员少、经验欠缺、检查手段有限、监管工作量大的实际困难。检查资源未得到有效整合,政府管理、社会监督、行业自律、公司内控等方面的力量作用未完全发挥。造成一是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相脱节,二是现场检查与行业自律和公司内控相脱节,三是现场检查与税务、审计等外部检查相脱节。面对违规问题没有形成监管合力,仅靠监管部门单打独斗,让检查工作停留在较浅层面。/////
做好现场检查工作的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监管政策法规
一是及时完善政策法规,提高监管时效性。紧密追踪市场热点,及时掌握新违规问题和新违规手段,更新部门规章,堵塞监管“真空带”,杜绝“擦边球”,让违规行为无所遁形。二是划定“监管红线”。将偿付能力、经营数据真实性、被保险人利益保护等问题划定为“监管红线”,对上述严重威胁财产险市场健康发展的违规问题出重拳、动真格,并求实效,让公司“不敢越雷池一步”。三是厘清监管者在现场检查中的定位。以制度形式明确市场参与各方在依法合规经营方面的职责。明确厘定哪些问题应由公司内部管控负责、哪些问题属于行业自律范畴,哪些问题应由监管部门通过现场检查予以整治。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形成监管合力。四是适度简化现场检查程序。适当简化检查程序,给予保监局检查人员更大的自主性。适当扩大延伸检查手段,加大检查资源投入,尝试引入外部力量参与检查。
(二)建立现场检查工作长效机制
一是树立科学、清晰、连贯的工作思路。制定中长期检查工作规划,确定现场检查工作重点,明确工作目标,做好制度保障和资源保障,并在具体工作中一以贯之,保持工作连续性。二是统筹规划场现场检查工作重点。科学规划今后几年的检查重点,把有限的监管资源投放在重点治理环节,将每年的检查范围有针对性的限定在一至两个重点环节,力争查深、查透,并从根本上予以解决。三是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有效挂钩。借助偿付能力监管、分类监管评价制度,实施差异化监管。把非现场监管结果与现场检查挂钩,对存在风险隐患的公司加大检查频次与力度,实现扶优限劣。四是建立现场检查风险评估制度。检查结束后,对被检查单位进行内控评估。从总公司管控、监管制度、市场因素等方面,深挖违规问题产生的体制机制性原因,并对症下药,通过加强对总公司监管、完善监管制度等针对性措施,铲除滋生各类违规问题的土壤,彻底走出违规问题屡禁不止的“怪圈”。五是组织“回头看”,巩固检查效果。每年安排现场检查工作“回头看”,重点考察上一年被检查单位整改情况,评估违规问题治理效果,保持监管工作连续性。
(三)提高现场检查工作标准化程度
一是统一现场检查工作标准。编制《财产保险现场检查程序表》,修订《非寿险监管指导手册》。以制度方式明确不同违规问题检查程序、调阅资料、必查项目、检查方法、检查深度等内容。减少检查人员自身素质、业务技能和工作经验对检查效果的制约。二是统一违规问题的定性标准。定期以规范性文件方式,对各类违规问题制定较为统一的界定标准,特别要加强对违规新手段和苗头性问题的研究与定性。加强监管部门间的横向交流,做到统一要求、统一标准。三是统一违规问题的处罚标准。出台《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标准”应准确区分违规问题性质、涉案数量、涉案金额、危害程度,划定统一标准,缩减监管部门自由裁量权。同时,明确界定对违规问题免于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加重处罚的适用标准,提高监管权威性。四是统一现场检查资源配备。充实检查队伍、加强培训、提高业务技能。强化信息化手段在现场检查中的运用,及时升级稽核检查系统,提高检查工作效率。
(四)充分整合资源,巩固现场检查工作效果
一是实现监管部门“上下联动”。当前市场上存在的违规行为,问题表现在基层,但根源往往在总公司。保监局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基层公司违规动态,保监会据此加强对总公司的监管,对一些问题追根溯源,及时制止有违规导向的考核政策和决策部署,堵塞违规源头。二是实现行业间、公司间和公司内部“左右互动”。探索实施省际跨区交叉检查;加强与银行、税务、工商部门沟通,加大专项联合检查力度;通过自律公约等手段,提高同业公司经营规范化水平;调动公司内审力量,加强分支机构的内审工作,肃清基层机构违规风险。在行业内部形成相互监督、共同提高的和谐发展局面。三是实现行政监管与社会监督“前后联动”。定期主动向社会披露保险机构违规及处罚情况、关键经营指标、理赔服务质量评价指标等,借助“倒逼机制”,充分利用现场检查工作成果,起到警示作用,并引导保险公司主动依法合规经营,以规范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