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期待(reasonable expectation)”概念首次出现于1947年的“Garnet案”中。在该案中,被保险人投保生命保险并支付了保险费,保险代理人在出具给被保险人的“附条件保险费收据”(Conditional Receipt)中约定:“被保险人须经健康体检合格并经保险人核保及批单后,本保险合同成立。”被保险人体检后尚未经保险人核保和批单就不幸去世。本案中,投保单尚未递交到保险公司,更谈不上保险人批准了本件保险,几乎没有人认为本件保险合同已生效。然而,原告则认为,附条件保险费收据这种暂保单和投保交易情形诱导他认为暂保单已为其提供了保险保障,因此请求法院适用疑义利益解释原则保护其合理期待的利益。当时法庭大多数人认为附条件保险费收据的意图不够清楚和明确,为适用疑义利益解释原则提供了必要的理由和根据,并据此作出了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和判决。然而,罗伯特·基顿(Robert Keeton)法官认为:“附条件收据的意图并不具有模糊不明的特征,与此相反,投保单须经保险人批准才生效的意图非常清晰和明确,并不具备疑义条款解释规则的适用余地。实际上,法庭采用了一种全新的法律观念指导本案判决,这就是合理期待法则。”不过,直到1961年新泽西法院对Kievit v. Loyal Protection Life Insurance Company一案的审理,该原则才引起广泛的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