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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全球养老保障正在朝着多支柱的趋势发展,养老金入市势在必行。养老金间接具有公益性,需要十分谨慎和安全的管理。本文介绍英国的经验和教训,对建立我国养老金入市后的监管规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养老金制度改革中的教训
1.误导销售养老金合同案
1988年,英国开始推行缴费确定型个人养老金计划 (DB),而且选择个人养老金计划的人不得再保留在国家养老金计划中的资格,其目的在于减轻政府的负担,而个人的负担和风险却大大增加了。在这个计划顺利发展的同时也暴露了一些问题,在保险公司销售人员误导中签订的年金合同涉及金额约200万英镑,到 1993年已经达500万人,是当时劳动力总数的20%。结果,这批合同导致大多数受益人的预期退休收入明显减少。1995年,当时的监管机构——证券与投资委员会(the Securities and Investment Board)开始大范围地审查被误售的个人养老金保险合同,责令保险公司赔偿金额达110亿英镑。主要问题出在以下几个方面:
(1)这些合同是在未提供充分咨询和信息的情况下销售的,保险公司销售人员一味宣传其产品的高回报,很少谈及其个人风险;
(2)保险公司向代理人和咨询机构支付了很高的佣金;
(3)保险公司为销售和经营这个产品投入了过高的成本。
后来,英国专家总结导致这种情况时指出两个问题:一是养老保险改革的公共选择不当,不应将加入个人养老金计划作为雇员排他性选择(已经纠正),导致选择个人养老金计划的人一旦失误便彻底失去在国家管理的职业年金计划中的资格;二是监督法律和措施与该计划和产品几乎同时产生,待问题发生后监督机制才发挥作用。教训和结论:对违规经营的无效管理与监督是养老金私营化和市场化中的潜在危机,只有建立有效的监管制度才能避免这种危机。
2.英国政府的公共选择
个人养老金计划的推行带动了英国养老金市场的发展。在运行养老金市场过程中发现养老金具有如下特殊性:规模巨大、有被挪用的风险、间接公益性、多支柱养老金计划的内涵决定了不同养老基金的特点。总结误导销售养老金合同案件的教训以后,英国政府在加强对保险业监管的基础上,又作出了另一种选择。在1993年到1995年间,英国议会通过立法完善适用于养老金入市的受托人制度,主要内容体现在《1995年养老金法》之中。
二、英国监管养老金入市的经验
1.建立养老金管理署
根据《1995年养老保障法》建立的养老金管理署负责监管养老基金的信托,以预防养老金市场中的管理不当和欺骗;该署有权对受托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和认定;该署还被授予一定的司法权,可直接对违反职责的受托人和有关机构进行处罚;甚至,为了保护受益人的利益,养老金管理署有权根据雇主或受托人的请求,命令一项养老金计划终止,或由另一项计划取代。
2.建立完善的养老金计划账户管理
建立完善的养老金计划账户管理,即养老金计划的受托人必须建立与特定养老金计划内容相适应的数据管理账户,并委托银行建立独立的资金保管账户;这项规定为完善养老金社会工程奠定了非常重要的法律基础。
3.建立双方参与的养老金计划管理机制/////
建立双方参与的养老金计划管理机制,即在资助养老金计划的雇主和受益人之间建立平衡制约机制,如受托人中包括受益人代表Q);以使双方均可以表达自己对养老基金委托事项的真实意思,并在双方之间取得一致。
4.建立合格的养老金计划
该法将养老金计划区分为合格计划与不合格计划,建立养老金计划必须事先获得批准,并要求养老金计划章程必须规定修正和改善养老金计划的条件,以此达到要求雇主、受托人和中介服务者履行法定社会义务的目的,确保受益人的利益。这项规定为日后推行优税政策奠定了法律基础。
合格的养老金计划享有优税待遇:(1)在个人年工资总额25%以内的缴费可以从应税收人中扣除;(2)合格养老金计划的投资和保险合同均不缴纳所得税和资本增值税; (3)DB计划的资产价值不得超过计划负债的5%;在DB计划下,受益人最后工资有限额,如1996—1997年为82200英镑,其一次性支付的养老金不得超过最后工资的2/3,即 54800英镑,从而限制计划过分地享受税收优惠。
5.养老基金的投资规则
基于养老基金的特殊性,该法规定养老基金投资的特殊规则如下:
(1)养老基金受托人具有更广泛的投资权。这是为了保证在最大限度的组合投资中使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因此,养老基金受托人可以不受投资类型的限制,只要是对受益人有利的投资,只需一项书面声明,说明指导其作出投资决策的原则,即可以付诸投资行动:所以在英国,养老基金甚至可以投资于艺术品和外国期权合同。
(2)委托投资经理人。通常,受托人未经授权不得委托他人行使自由裁量权,但是养老基金数额巨大,社会公益性强,任何受托人的自身力量均无法满足需求,该法允许养老基金受托人委托合格的投资经理人,但是,受托人要对其委托的投资经理人的作为和不作为负法律责任,在受托人采取有效合理措施时,才可以免除其责任。
(3)妥善处理养老基金和资助计划的雇主的关系。对于企业年金计划来说这一点很重要,资助养老金计划的雇主当然希望将计划资产投资于本企业,而自我投资也有助于改善本企业和受益人的工作环境;但自我投资的后果是养老金计划资产与雇主未真正分离,很可能受到本企业经济效益,特别是破产风险的影响;因此,该法规定了养老金计划资产自我投资的比例是资产总值的5%;同时,禁止用养老金计划资产向雇主发放贷款;并且,违反上述规则的行为属于刑事犯罪,该受托人和投资经理人要受到刑事处罚。另外,该法还明确规定,限制濒临破产的雇主向养老金计划计划大量供款,以逃避债务和连带养老金计划。
(4)社会项目投资。这里的社会项目即本地方投资。同自我投资的理由一样,地方政府也希望养老金计划资产对本地方进行投资,以促进计划所在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但是这项选择的结果是,如果本地方投资环境比较落后,一味地进行地方投资必然损害该地区养老金计划受益人的权益,他们得不到更好的投资效益。所以,只有数额巨大,足以影响地方经济的意见计划资产方有必要进行社会项目投资。
6.受益人的特权
《1995年养老金法》授予养老金计划受益人知情、申诉、投诉和获得法律救助的特权。/////
(1)知情权。基于信托法受益人享有知情权,该法又特别明确规定了受托人信息披露义务,必须对受益人和家属提供的文件目录,如会计报表、养老金计划资产情况、负债的精算评估、最低资金要求等,以备查询使用。
(2)法律救助。受益人有权针对违规雇主和受托人提起诉讼,并可以申请法院要求养老基金支付诉讼费。
(3)申诉权和投诉权。受益人可以向“职业养老金咨询服务处”申诉,该处对接受的申诉进行调查,并负责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受益人还可以向“养老金检查专员”投诉,该监察员有广泛的管辖权,包括因投资咨询疏忽造成投资损失而对投资顾问的投诉。
7.养老金计划的最低资金要求
《1995年养老金法》规定了养老金计划的最低资金要求,其基本原则是计划的负债必须低于养老基金价值,以确保计划具有充足的资金;否则,将要求增加缴费或雇主供款,以弥补不足。
最后,英国在养老金计划终止时的资产盈余分配和负债责任等方面遇到一些尚无答案的问题,只用一些判例子以说明。
三、中国应当从英国的经验和教训中学什么
“依法治理养老金市场,确保养老金计划安全运营”是我国养老保障制度改革的核心问题。目前,我国亟待解决的是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账户-1)、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账户-2)和农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账户-3)资金的入市问题。上述三个养老金个人账户需要从政府经办的体制中分离出来,目前,争论的焦点在于“保险合同”和“信托”两个模式的选择。笔者认为,无论选择那一个模式,英国养老金人市的监管经验值得关注和借鉴:
1.建立专门的养老金管理部门,并赋予其行政监督检查权,与经办养老金业务的各金融监管(如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机构协调运作,就养老金入市不同于其他基金的特殊要求进行监管;
2.在雇主和雇员之间建立共同管理养老金计划的民主机制,这是发展企业年金计划的前提条件;
3.依法确认合格的养老金计划和严格的账户管理制度,这是养老金计划市场化运作的基础,在此基础上对合格的养老金计划实行优税政策;
4.赋予养老金受托人更加广泛的投资权,以达到组合投资的目标,保证养老金入市后保值增值效果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