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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市场化风险转移和应对的机制,能够稳定农民的生话水平,保障农业生产,有利于减轻政府财政负担。本文分析了政府支持力度不够、农民自身农业保险融资能力差等农业保险融资困难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我国农业保险融资不足的对策。 关键词:农业保险 准公共物品 农业保险融资体系 一、农业保险概述 (一)农业保险的涵义 农业保险是对农业的生产对象因遭受自然灾害受到损失而给子补偿的一种方式,是降低农业风险的有效手段。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市场化的风险转移和损失分摊方式,在分散农业风险、补偿农业损失、提高农业生产能力和促进农民增收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政府保护农业生产,缓解农民收入波动,稳定农村经济乃至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有效工具之一,具有社会其他经济机制所不可丰替代的作用和功能,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二)我国农业保险的现状
我国的农业保险自1982年恢复业务以来,已经经历了二十多年的发展,对我国的农业发展起到一定的保障作用,但农业保险在现实运作中还面临诸多问题。目前,农业保险可说是两个弱质产业的“弱弱结合”,我国农业的成灾面积和受灾面积比例均高:在保监会统计数据中显示,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水平非常低;尤其是在特大自然灾害风险损失中,保险承保比例与赔偿比例都很低,整体还是处于一个较低的发展水平。 二、我国农业保险融资面临的问题
(一)政府支持力度不够 近年来政府非常重视农业保险的发展,但是实践中,在应对农业风险上政府采取的方式过于单一,主要是直接救助,很少采用政府对农作物保险计划资金参与的方式对农业保险提供资助或补贴。现行的农业保险除免缴营业税外,没有国家财政补贴资金支持,也没有再保险支持。而且由于我们的经营管理机制和机构不够健全,缺乏相关的立法使得国家的支持力度明显不够。
(二)农户自身的融资渠道匮乏、资金有限。 我国农业保险的需求较低,究其原因农民资金有限,融资能力差。一方面农民的收入水平过低是农业保险发展的制约因素。农民收入过低,增民幅度过慢,从货币需求的角度来看,农民必然把有限收入投入到满足基本生活的生存需求上,而无力顾及保障需求和投资需求。这样一来参加农业保险的自然就少。另一方面,农业保险费率过高。在收入有限的制约下,农险费率过高加重了消费低的程度。农业风险的加剧,农民盼望农险“保护伞”能为其生产、生活带来保险保障。然而,由于农业保险经营具有高风险的特征,使其高损失率和高费用率。我国一些地区的农业保险费率高9%~10%,且农业收入仅占农民收入的1 %,农业保险需求不足就不足为怪了。 (三)保险公司农业保险融资困难
我国的农业保险除了需求方面的不足,还面临着农业保险产品匮乏的问题。究其原因保险公司在农险领域也面临着融资难的困境。
首先,农业保险经营风险高,不利于财务稳定。农业风险由于其时间和空间的高度相关性,一旦发生可能会在短时间内使大量的保险标的同时发生灾害事故,遭受巨灾损失。农业保险经营中还存在严重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据调查,我国经营农业保险中,道德风险给保险公司造成的损失占其赔款的20%。其次,保险公司追求商业利润的日标难以实现。由于商业保险公司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其最终经营日标。高利润险种的存在加速了农险资金的转移。近年来,我国保险业持续高速增民,而农业保险却日渐姜缩,这正是各保险人理性行为选择的结果,必将使商业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的资金投入不足。/////
三、我国农业保险融资体系构建设想 为了解决农业保险融资难的困境,必须建立一个强有力的融资体系,保障农业保险的作用得以完全的发挥,进而促进我国农业的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一)保证政府的融资支出 1.健全法制法规体系 尽快立法以保障农业政策的执行和促进农业保险的发展,并以法律的形式对农业保险具体的目的、目标、准公共物品的定位予以确立,其融资保障范围、保障水平、税收规定、资金的筹集和运用等都应进行详细而明确地规范,这样才能使农业保险的融资能够依法实施。 2.制定相关优惠政策并保证贯彻实施
有了法律的保障,还需政府提高其融资补贴。政府应在财力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利用世贸组织“绿箱”政策,除现存补贴方式,应通过给予农业保险纯保险费用上的补贴、贷款政策等优惠,要让农民得到实实在在的收益,并通过投保实现保险功能,最终调整其行为和观念。对于农业保险公司,政府也应提供财政支持与政策优惠。 3.提高农民收入水平 农民的收入水平是提高农业保险有效需求的根本因素。如果农民连温饱问题都未解决,农民就不会购买农业保险,何况农业保险的价格还要远远高于普通财产保险因此,要想把对农业保险的潜在需求变成有效需求,最根本的途径就是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
(二) 拓展农业保险公司的融资渠道
1.推广相互制保险公司 相互制保险公司是由所有参加保险的人合作成立的法人组织,是非营利组织,其经营方式是由会员事先缴纳基金,并按时缴付保险费,但仅负有限责任;相互保险公司经营如有盈余,完全由会员共享,或分别摊还,或拨作公积金;会员兼具投保人与保险人双重身份;公司没有股东,经营目的是为参加该组织的投保人谋取福利。 2.发挥再保险融资作用
再保险可提供专项再保险保障和支持除常规风险保障,也可以规避巨灾和巨额风险,保障资金融通,保障了农业保险的稳定持续经营。
3.推动巨灾风险证券化 巨灾风险证券化的实质是借助证券工具从资本市场获取大量资金,并通过将风险转移至资本市场的方式扩大承保能力。其主要功能不仅在于风险转移,更重于风险融资。这样做不仅可以解决承保巨灾风险资金短缺的问题,增强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而且能够将传统意义上不可保的风险通过证券市场进行转移,扩大保险经营范围,既可满足投保人风险转嫁需求,又可满足资本市场投资人的投资需求。 参考文献 [1] 王绪瑾.财产保险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3-10. [2] 郑杨.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与金融法制化[J].上海金融 2006.4 [3] 黄英君,林文俊,陈红.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滞后的根源分 析[J].云南师范大学学报,20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