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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社会保险法》,这标志着历经三年共四次审议的中国第一部《社会保险法》的诞生,结束了多年来社保制度没有综合性法律规范的历史。其中,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的规定也是众人讨论的热点。根据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的数据,截至2009年底,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管理的资金资产规模已经达到7765亿元,比上年增加2141亿元,基金理事会理事长戴相龙表示,十二五结束时力争使基金资产规模达到2万亿元。社保基金是缴费人将来的养命钱,在金融危机和通货膨胀预期的前提下,如何防范控制相关风险、保障社保基金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呢?

  我国社保基金投资面临的主要风险及成因

  (一)国内资本市场

  1.股票市场投资风险

  2008年,在国际金融危机的肆虐的大背景下,全球股市大跌,社保基金也不能幸免,其年总收益率为负6.79%。其“证券差价收入”为37.65亿元,比2007年减少96.23%,同时“交易类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为负627.34亿元。以较低的银行存款利率作为机会成本,股市投资实际亏损数额将更大。可见在股票市场大跌的情况下,社会保障基金投资面临着极大的收益风险。根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40%。一方面,虽然社保基金理事会已经成为活跃的机构投资者,但其成立历史较短,经验不足,如此上限相对来说较高。另一方面,我国股市波动幅度较大且投机盛行,资料显示1992年到1998年上证指数单日跌幅超过7%的有23次,而成熟的美国道·琼斯工业指数在1885年到1993年的100余年间单日跌幅超过7%的只有15次。所以社保基金在股市中的投资面临着极大的风险。

  2.债券市场风险

  根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银行存款和国债投资的比例不得低于50%,其中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低于10%。企业债、金融债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10%。债券主要分为企业债券、金融债券、国债,国债的风险最小,其利率略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但通过对比过去几年全国CPI数据和五年期国库券年利率可以发现,投资于国债的实际收益率相当低,无法实现真正意义的保值增值。在企业债和金融债方面,不能忽视的是企业的违约风险,在经济危机的背景下尤其需要密切关注经济形势和企业财务状况。去年,保监会和社保基金理事会相继放行保险资金和社保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和地方债等债券品种,这将对发挥债券市场价格发现功能、融资功能和投资功能,进而完善资本市场产生重要推动作用。但是,由于中期票据和地方债是无担保债券,而在这之前社保基金投资的都是有担保债券,这样的放开对社保基金理事会及委托投资机构提出了更高的风险控制要求,因为地方债存在着程序冗杂、管理缺位、责任重叠或真空的情况,存在违约风险。

  3.私募股权投资风险

  2008年4月,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意全国社保基金投资经发改委批准的产业基金和在发改委备案的市场化股权投资基金,总体投资比例不超过全国社保基金(按成本计)的10%。按去年底社保基金理事会管理的总资产计算,可投资700多亿元。中国的私募行业历史较短,最新的《公司法》和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才对私募股权基金做了明确的相关规定,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在实施上更是缺乏配套的操作明确指导。一方面,PE最偏好的公司主要是高科技和新兴行业中具有上市潜能的公司,其投资是高风险和高收益并存。同时,私募股权基金一般会持续数年,投资于未上市公司,这对于社保基金的流动性要求提出了挑战。另一方面,股权投资基金专业化程度很高,我国还缺乏优秀的管理团队,在制度上也存在很多问题。

  (二)境外市场

  根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全国社保基金境外投资限于下列投资品种或者工具:银行存款;外国政府债券、国际金融组织债券、外国机构债券和外国公司债券;中国政府或者企业在境外发行的债券;银行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等货币市场产品;股票;基金;掉期、远期等衍生金融工具。根据2009年底基金资产总额和境外投资20%上限,可投资于境外市场的资产总额近2000亿元。在境外市场投资主要面临的风险有:1.政治风险。如某些国家的政策和政治事件对社保基金投资收回本金和收益形成的风险;再如某些新兴经济体市场快速开放,给经济发展带来了很多机会,也形成了一些泡沫,并且还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2.汇率风险。2005年7月21日,中国政府实行了人民币汇率制度改革,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自汇改以来,人民币累计升值超过20%,近期欧美等国迫于国内经济压力,要求人民币升值以及可能发生的汇率战也给社保基金的海外资产施加了巨大压力,严重威胁到了社保基金境外投资的保值增值。

  解决我国社保基金投资风险的建议

  (一)完善相关法律及规章制度

  我国关于社保基金投资的安全性保障的法律规范还不够,与社保基金投资相关的法律规章主要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彩票管理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印发坚持国有股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还在研究中。还没有关于社保基金投资于私募股权基金、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的具体管理办法,亟待完善相关规定,提高立法层次,使得投资有法可依。

  (二)培养高素质投资人才

  社保基金投资主要有社保基金会直接运作和委托投资管理人运作两种方式,对于如此庞大的资金,除了投资管理人以外,还需要更多的高素质专业化投资人才。特别是在私募股权基金领域,其在中国的发展还不成熟,需要更多的专门研究人员,保证投资的安全性。在境外企业债券、金融债券和衍生品投资方面,由于信息不对称和委托代理问题,可以聘请国内相关领域专家对风险进行评估,对受托人的投资行为进行约束,保障基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三)改善投资策略

  应严格控制社保基金在风险较高领域的投资比例,对于股指期货和境外金融衍生品中的投资,要严格控制在风险管理需要的范围之内,严禁用于投机和放大交易。同时,还可以探索将更多的资金投入到实业中,如医院建设、新能源开发、高速公路建设等等。这些领域都是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民生工程,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可真正实现社保基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