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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身险业务自1982年恢复经营以来,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笔者认为,在这20多年中,对发展方式的实践与探索始终是贯穿行业发展历程的一条主线,并从化解行业主要矛盾的角度出发,对如何转变发展方式,以推动行业健康快速发展进行了论述。
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曾指出,保险业要立足于新起点、新阶段的客观实际,充分认识到目前行业的主要矛盾:一是社会日益多样化的保险需求与保险业有效服务能力之间的矛盾;二是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与相对薄弱的行业基础之间的矛盾;三是行业发展与人才队伍现状的矛盾。这些矛盾、或者说客观实际需要每个市场主体和从业者从化解矛盾的角度对于发展方式进行全面认识和总结,只有这样,才能理清发展思路、明确发展方向,推动全行业在新时期取得更大的成就。
发展是转变发展方式的内涵和灵魂
在新的发展时期,同人民群众日益多元化的保险需求相比,同充分发挥保险“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及社会管理”职能相比,同保险业在金融体系中的应有地位相比,整个行业的发展还存在很大差距,这就更需要进一步通过发展来缩小这种差距。减少趸交是否就必定能促进期交的发展?放缓银邮渠道是否就必定能促进个险渠道的发展?收缩中短期是否就必定能促进长期业务的发展?二者并无价值好坏之分,也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更不是此消彼长的关系。
寿险是靠销售成功而生存的保险企业,评价一种业务增长方式成功与否,关键在于它的实施结果及是否达到人们在该时期的目的,关键在于是否能提高保险业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如果发展是有效的、健康的、可持续的,就应该加快发展。
全面理解转变发展方式
目前,业内对于转变发展方式有不同的解读和理解,其中有些观点需要商榷,但大部分观点更多是发展策略和表面现象,并不能达到转变发展方式的真正目的,更不可能成为解决新阶段保险业所面临的主要矛盾的途径。
对于市场主体而言,转变发展方式应立足于是否能够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是否能够促进公司的快速有效发展,是否能够提升公司价值,是否能够有效发挥保险业的“三大职能”上来。
对于行业而言,转变发展方式的核心在于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职能是否得到了充分发挥。而以上职能发挥的前提,在于构成行业的各家主体是否能够做大做强。
转变发展方式必须以提高效益为中心
保险业转变发展方式,就要以效益为中心,要改变粗放的发展方式和管理模式,不断提高经营效益,实现持续健康发展,这也是发展方式转变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寿险公司经营的是负债资产,经营效益主要来源于死差、费差和利差等损益。由于死亡率假设是根据生命表测算的,因此死差益一般不可能出现太多,多数保险企业的盈利主要来自于利差益。在目前保险产品定价利率只有2.5%的情况下,理论上只要投资收益率高于2.5%就能产生利差益,只要能快速积累起大量的低成本资产,企业就可以实现利差益。特别是我国经济保持持续快速增长,积累的低成本资产越大,就越能分享国民经济发展的成果,从而实现企业良好的经营效益。因此对企业而言,好的发展方式不应仅以内含价值的高低作为主要评价指标,还要看该业务是否能够产生边际费用,是否能够产生边际利润。只要能形成有效的“三差益”,公司就能实现经营效益,这样的发展方式就能保证公司实现可持续发展。
为实现经营效益,还必须考虑成本问题。除了经营管理成本外,金融企业开展业务都有最低资本的要求,对资本金会形成一定占用,因此资本金占用成本也是必须要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由于不同类型、不同期限的业务对资本金占用是不同的,因此从成本角度来看,就应该选择占用资本金相对少的业务。而根据精算分析,风险型业务在保险期间初期最低资本要求并不一定比投资型业务小。从这个角度看,转变发展方式就不能简单地把趸交转变为期交,把投资型转变为风险型。/////
转变发展方式要统筹兼顾
科学发展观的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这就要求发展方式转变必须统筹好各方面关系。尤其是在职能定位上,如果企业的发展脱离于社会经济的大环境,脱离于市场,即使盈利能力再强,也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
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是保险业的三大职能。保险业要充分发挥经济补偿职能,就要全方位地满足消费者的需求;资金融通职能的发挥与保险业的资产规模密切相关,如果不加快发展,就难以积累庞大的资产规模,资金融通功能也就难以充分发挥;社会管理职能更多的体现在保险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专业能力上,如果保险企业难以实现广覆盖,提升经营管理的科学水平,就必然制约其社会管理职能的发挥。
同时,从方法论来看,寿险企业要统筹兼顾就不能只关注业务的内含价值,否则,就可能会掩盖近期经营的亏损,这样就无法做到当前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兼顾,也是不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因此,内含价值是判断公司发展是否健康的指标之一,但不是唯一的指标。
进一步深入分析内含价值的计算,是建立在诸多假设基础之上的,包括贴现率、死亡率、费用率、续保率、税率、投资回报率、通货膨胀率等。脱离对假设的、准确性的全面了解,孤立地比较不同公司的内含价值的高低是没有任何意义的。一般而言,期间越短,假设的准确性就越高,因此,虽然理论上长期业务的内含价值要高于短期业务,但是长期业务的实际经验与内含价值计算假设发生较大偏差的可能性高于中短期业务。因此,以理论假设的计算来判断实际的内含价值,并不能完全说明问题。
转变发展方式要立足于以人为本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转变发展方式必须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险业转变发展方式就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按照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提出的,行业要不断“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对保险业提出的新要求”。凡是社会有需要的,人民有需求的,就应该大力发展,这也是转变发展方式的最终目的。因此,能否坚持以人为本,能否顺应市场发展的变化,能否满足人们多层次的保险需求,直接决定着保险业发展方式的转变能否取得实效。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保险的内涵和形式也在不断丰富,在风险型产品之外,兼具投资功能的产品已经被人们广泛认可和接受。此外,从保障的含义理解,保险也并非只是满足人们的风险保障需求。未来出现特定需求时,在经济上能够满足和解决这些需求的方式,应该都属于保障的范畴。购买风险型产品的目的是当风险发生时得到经济补偿,投资型产品同样可以在风险发生时向保险消费者提供经济补偿。因此,发展储蓄型、投资型等业务,也是为人们提供充分保障的客观需要。特别是,目前保险业已发展成为一种重要的金融产品,通过发展储蓄型和投资型业务,使广大居民不仅在发生风险时可以得到经济补偿,而且还可以通过保险机构的资金运作进行个人理财,使资产得到保值增值,这既是实现财产性收入的一个重要途径,也有助于满足居民金融资产多样化配置的需要。
综上所述,保险业转变发展方式,不能只是简单地关注技术指标,而应该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把握其内涵。发展方式的转变,必须要能推动行业又好又快发展,必须要能满足广大人民的保险需求,必须要能实现良好的经营效益,归根到底,就是必须要能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职能,凡是符合这些标准的发展方式,就是好的发展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