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条件(一) 保险人对第三人须有赔偿权只有当第三人依法应承担责任,被保险人有索赔请求权,才存在向保险人转让赔偿请求权的可能,即“无请求权,无代位权”。但是,如果第三人的致害行为不在承保范围之内,或者未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或者其行为可以免责,则代位求偿均不得适用。而且,根据我国《保险法》第46条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他组成人员故意损害保险标的而造成保险事故以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他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在国外早期的判例中,也有类似的观点。1877年Simpson诉Thomson一案中,一船舶被属于同一船东的另一艘船撞沉,保险人作了赔付后却无法向肇事船追偿。因为同一船东不能自己起诉自己(A person can not sue himself),遇险船也就无索赔权转让给保险人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