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8)宣民初字第08464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霄云里4号楼。
负责人高勇,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一庆,男,41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支公司职员,身份证住址北京市东城区地坛东墙4排2号。
委托代理人黄涛,男,51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支公司职员,身份证住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台里10楼2单元408号。
被告董建国,男,55岁,住北京市宣武琉璃厂东街19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朝阳支公司)与被告董建国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人保朝阳支公司诉称:2002年7月15日董建国与中国光大银行西直门支行(以下简称光大西直门支行)签订《汽车消费贷款借款合同》,董建国为购买工程机械车向该行借款826000元,同时向人保朝阳支公司投保机动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签订后,光大西直门支行如约向董建国发放贷款,2005年7月1日起董建国拒不履行还贷义务,光大西直门支行依《保证保险条款》的约定向人保朝阳支公司提出索赔,2006年12月21日人保朝阳支公司赔付227478.08元,光大西直门支行已将该债权及项下相关权益转让于人保朝阳支公司。现人保朝阳支公司起诉要求董建国偿还欠款227478.08元及至付款之日止的利息,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董建国现下落不明,人保朝阳支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裁定驳回其起诉,视为对本次诉权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支公司的起诉。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朝阳支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五十六元全额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赵 旭 卿
二○○八年 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旸